两会好声音丨青岛市人大代表杨冰:完善破产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助力企业涅盘重生、盘活资产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雪 白菊 李晓哲 徐杰
近年来,青岛市瞄准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加强顶层设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制度创新,推进流程再造,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城市内生动力和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2020年,青岛市出台《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标志着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办理破产’是评定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青岛市人大代表、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冰说,“目前在青岛市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并顺势出台《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机制,将‘办理破产’指标作为一个持续的发力点,进一步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持续推动青岛市高质量发展。”
切实落实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
“以前谈到破产大家都很恐惧,实际上,破产是解决债务危机、保护企业的很好的办法,有助于企业快速走出困境。”杨冰谈到,“疫情之下,国际上各大航空公司利用破产保护工具,将现有的人员、订单、市场保护起来,为后续企业涅槃发展提供机会,而不是一拥而上将企业抢光、分光。”
此前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杨冰表示,深圳、浙江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已经带头垂范,通过不断利用破产机制,淘汰落后产能,保护优质的资源,运用法律武器达到市场净化的效果。青岛市应当坚持破产机制市场化、法治化、“当救则救、当清则清”原则,秉持创新理念,积极开展“僵尸企业”退出工作,助力青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加快布局调整,推动构建青岛市“高精尖”经济结构,深化供给侧改革,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畅通府院联动机制的交流沟通渠道
杨冰表示,自青岛市政府与青岛中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但在具体问题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杨冰举例说,“比如职工安置,人社局可能会出台相关方案先行垫付社保基金和工资,在破产费用内优先偿还;或者企业破产重组后,需要消除银行的不良征信和失信被执行人,因为未形成体系化的建设,各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会存在办理受阻的现象。因此,企业破产不单单是法院、律师或者企业的事,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维护。
杨冰建议,首先,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在“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基础上,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风险共同防范机制,从而实现对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件信息共享,定期监测、评估,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
其次,通过细化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内的沟通机制和渠道,实现与青岛市律师协会等专业组织协会的畅通对话交流,并能够吸纳青岛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入“府院联动”联席会议,便于行业协会能够及时向政府和法院汇报反馈破产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专业化的发展建议。
最后,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各种财产权利登记系统有条件向破产管理人开放,推动解决当前破产工作中的难点、痛点问题。
建好“分车道”,着力打造青岛破产机制特色高地
“传统的破产审判流程可以分为破产程序开始前的立案阶段和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推进阶段。在这种破产审判程序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是人民法院裁定应否受理的依据。这导致破产立案条件严苛,破产立案难。”杨冰说,“为克服这一弊端,必须将破产原因的审查活动从立案环节剥离出去单列,降低立案标准,从而建立破产审判的立、审、破三流程机制,切实解决破产立案难问题。”
其次,杨冰建议,对《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操作规程》中属于实质性审查情形的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立案的法律效果仅表明破产申请具备形式要件,可以进入司法程序以审查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破产程序应否启动,在立案登记制下,人民法院仍应进行一定的审查活动。
杨冰谈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操作规程》虽然明确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确立了随机分案的立案模式,但同时又规定“重大、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分案前应当征求破产法庭意见”和在决定是否正式破产立案前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案件,上述规定实质上并未建立统一的破产立案登记制度。为此杨冰建议,借鉴深圳法院的经验,对哪些破案立案申请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予以进一步明确。
提高“薪酬保障”,有效推动破产审判高效优质发展
杨冰表示,破产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历史遗留“僵尸企业”的破产出清工作。然而,在一般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管理人单个案件履职平均周期需要约2-3个月的时间成本,人员配置至少需要4-6名律师共同参与,但管理人报酬标准为2万元/件,远远不足以覆盖管理人的实际工作成本支出,再考虑到破产管理人的风险责任,极大地影响了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性。
因此,建议根据管理人的实际工作时间、人工成本、风险责任,并综合考虑青岛市物价水平、律所税金等办公成本来提高破产案件管理人破产援助资金的支付数额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