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的瓶装饮料已过期两个多月 超市暂未回复
信网2月21日讯(记者 李美玉)近日,潘先生向信网反映称,他在青岛市宁夏路一超市购买了两瓶“芬达葡萄 500ml/瓶”饮料。饮用前潘先生发现,饮料已经过期两个多月,潘先生随即联系到商场协商赔偿事宜,但被拒绝赔付。信网就此事联系到了超市,工作人员表示已将此事记录,稍后将由负责此事的领导进行答复。
(来源:受访者)
潘先生告诉信网,他于2月7日午间来到宁夏路一超市购物,当日购买了商品“芬达葡萄 500ml/瓶”饮料两瓶,每瓶售价3.3元。潘先生在饮用前注意到,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保质期为9个月。
“这饮料在2021年11月份就已经过期了,居然能放到现在,还不知道已经有多少人从商场里购买了过期饮料而不自知,就这么喝下去了。两瓶饮料的生产日期是一样的,应该是同一批货。”潘先生表示,他随即联系到了该超市,协商赔偿事宜。
“由于我此前看到相关报道,知道《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过期食品的赔偿条例,因此我希望商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每个过期食品按照1000元进行赔付。”然而潘先生表示,他向该超市提出该赔偿要求后,被商场拒绝,“事发至今已经十几天了,商场再也未就此事与我联系,也没进行任何赔付。”
为落实此事,信网联系到了该超市,了解到信网的采访要求,工作人员表示稍后将由负责此事的领导联系信网进行答复。截止到发稿,信网未收到答复。
信网就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食品一事,咨询了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马洪力律师,马洪力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可以要求店家按照“退一赔十”进行赔付。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应尽量保留好购物小票以及问题食品,以便有充足的证据向店家索要赔偿,“如果店家拒绝按照规定赔偿,消费者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马洪力说。
信网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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