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陈大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堵口,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以考察为名变相公款出国旅游,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违反议事规则,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为亲属负责的融资业务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将组织赋予的贷款审批权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靠银行吃银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擅权妄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
陈大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大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