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发布6例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法官给你支招维权

2014-03-14 13:3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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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俩购买假药,卖给药店赚昧心钱,后被抓获判刑;在未取得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收购变质的猪皮肉、碎肉等废弃物加工提炼成“地沟油”后,销往外地用来制作食用油脂,销售金额近300万元,获刑三年;在菜场购物时摔伤,商家赔偿46000元;买到不合格麦种,五农户获赔30万元。3月12日,在“3·15”到来之际,即墨法院发布了近年来六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法官对案例的分析解读,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也向商家敲响了警钟。

  案例一:

  购买假药零售,夫妻俩被抓

  据即墨法院法官介绍,被告薛某、焦某系夫妻,均是即墨市南泉镇人。二人自2012年春天以来,薛某从济南某药业公司购进“风湿通胶囊”假药后,伙同其妻焦某零售给周边居民或周边乡镇药店销售金额14000余元。经审理,即墨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焦某因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购买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以免影响病情的诊治。

  案例二:

  用无根豆芽素催生绿豆芽

  被告薛某自2010年5月开始,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利用无根豆芽素加工生产绿豆芽,并对外销售 。2013年7月相关部门对薛某生产的毒豆芽进行检验并查扣了生产的毒豆芽和用以生产毒豆芽的相关添加剂。庭审中,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提高鉴别各种有毒有害食品的眼力和能力,当遇到不法分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时,也需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提炼“地沟油”获刑三年

  被告李某在未取得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1年2月份至11月份期间,在即墨市华山镇东流河庄村雇佣工人利用从七级屠宰场等处收购的变质的猪皮肉、碎肉等废弃物加工提炼成“地沟油”后,销往江苏省泰兴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用来制作食用油脂,销售金额近300万元。经审理,即墨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生产地沟油的厂家很多都隐蔽在一些偏僻的乡村,每个人都需睁大眼睛 ,一起来关注身边的食品安全。

  案例四:

  菜场购物摔伤,获赔46000元

  2012年3月 27日,原告刘某在被告即墨某公司管理的菜市场购物时,因该市场内水产区附近的带有坡度的通道坡面有水,致原告通行时不慎摔伤。事发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随后刘某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查明,在原告刘某摔伤处,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设立警示标识。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2013年1月 31日前将46000元一次性赔付给刘某。

  法官说法: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从商品自身的安全逐步扩大到消费环境的安全。本案中,某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道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设立警示标识,致人受伤,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自身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经营者,应当时刻紧绷安全保障这根弦,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 买到不合格麦种,五农户获赔30万

  2010年11月,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先后向某经营部销售麦种80000斤,同月28日,车某从该经营部转售该麦种64000斤给毕某等五农户,车某及经营部均知道该批种子为不合格种子。后五农户将该数量麦种分别种植在田横镇,面积计1455亩。麦子在生长期均出现麦种发芽率低,田间基本麦苗严重不足现象。

  经审理,即墨法院判决种业公司、经营部、车某连带赔偿五农户人民币30万元。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群体诉讼案件,本案中,青岛某种业公司销售经营伪劣种子,某经营部、车某明知该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且未经相关部门审定,仍然予以经营,其直接后果便是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多位农民的农业生产受到巨大损失。处理结果不仅有力惩处了制假售假经营者,维护了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也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诚信警钟”。

  案例六 水管渗漏淹毁家具,业主获赔三万四千多元

  2007年11月29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2010年9月,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后于2011年2月入住。2011年3月17日,涉案房屋主卧室与卫生间入口处门坎石下自来水管渗漏水,导致原告主卧地板等处被水浸泡。

  经审理,即墨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刘某的房屋渗漏水管予以维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的各项损失34432.48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楼市的持续火热,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纠纷时有发生,但实际上不少业主选择了忍气吞声。本案中,刘某的房屋因渗水导致主卧室地板等处被水浸泡,在开发公司以外部因素为由拒绝为其维修时,刘某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了法院支持。刘某的维权行为将鼓励更多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文/图 。记者 孙林本报通讯员 贾升宗 解文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本文地址:http://jimo.bandao.cn/news.asp?id=238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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