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失控拖着车主撞上门 卖家同生产者共担责

2014-03-26 11:1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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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赵丽云 通讯员 丁德振  陈江远) 刚买了半年的电动三轮车就出了问题,刚打开电源就突然加速,拖着车主撞到了门上 ,导致车主右尺桡骨骨折。车主杨某将电动车控制器的销售方赵某及生产方苍南县某电子厂一起告上黄岛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销售方和生产方共同承担事故损失的70%。

  2011年8月,黄岛区市民杨某驾驶刚买半年的电动三轮车准备出门,刚打开电源三轮车便加速,杨某根本没有时间做出反应,电动三轮车拖着杨某撞到门框上受伤。杨某被送往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右手挫裂伤。据悉,杨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控制器是2011年2月份从赵某的店里购买的,是苍南县某电子厂所生产。杨某将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黄岛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杨某右上肢损伤为伤残十级。同时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烟台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牌电动三轮车控制器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 。烟台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品牌电动三轮车控制器质量现状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存在通电飞车高速运转失控等质量缺陷。

  销售方赵某认为在认定作为生产者的苍南县某电子厂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作为销售者,他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负责审理本案的陈江远法官解释称,“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电子厂、赵某按照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的70% 比例赔偿8万余元。被告赵某在承担该案的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电子厂进行追偿。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本文地址:http://xihaian.bandao.cn/news.asp?id=239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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