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祸亡老伴获补生活费 人性化调解化纠纷

2014-09-22 18:4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小字体大字体

  近日,高密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案件受害人及原告皆为八旬老人,法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采取人性化办案方式,以调解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真情化解了这起纠纷。

  耄耋老人车祸身亡

  邱某某,1933年出生 ,丈夫陈某某长其一岁,两人未生育子女,常年跟随陈某某之侄生活,2013年7月陈某某乘坐他人车辆时遭遇车祸死亡。痛失老伴后,邱某某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侵害人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18258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36965元。

  办案法官经过调查,依据案件的真实情况,对原告邱某某的死亡赔偿、丧葬费 、精神抚慰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经调查,邱某某夫妻二人均已年逾八旬 ,陈某某无离退休金、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两人无子女需要抚养,系被赡养人,且夫妻间因老龄、无经济收入和扶养能力不能成为对方的“扶养人”。故依法判决,原告请求侵权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真情调解化解纠纷

  本案中,陈某某的死亡确实给邱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生活不便,侵害人依法应承担精神抚慰金。为了安抚老人受伤的心灵,依人道主义和充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原则,承办法官反复做侵权人工作,希望他们在法定赔偿额外,适当补偿给邱某某一定数额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最终侵害人自愿补偿邱某某4000元,并当即过付所有赔偿款,老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彼此之间应互为“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婚续期间,一方在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等情形时,另一方应当以照顾对方起居、提供生活费等方式予以扶助;即使发生离婚状况,法律规定经济宽裕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亦有经济补助的义务。那么,在发生第三方侵权导致夫妻一方伤害或死亡时,第三方应否赔偿另一方“被扶养人生活费”呢?在这方面,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以法官自由裁量权,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视情况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丈夫系合同制工作,在私人企业工作有收入,妻子身体有残疾且无业;丈夫的收入维系该家庭的生活。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妻子要求侵害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妻子身体残疾且无经济收入,丈夫的死亡造成其经济来源中断,法官因此判决由侵害人承担丈夫份额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述案例中的处理结果合情、合理、合法。  记者 马菲菲 通讯员 霍青 曹萍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 本文地址:http://gaomi.bandao.cn/news.asp?id=2455821

分享到

青岛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百度贴吧 人人网 QQ好友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