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买车有望更实惠

2015-01-21 10: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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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市民买车可能会更实惠。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规定,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辆购置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也就是说,政策正式落地实施后,市民今后买车的价格可能会更优惠。

  最低计税可根据经销商价格核定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私家车数量迅速增长,车购税纳税人数量也快速激增。为进一步完善车购税征管制度,便捷车购税的缴纳工作,同时提高车购税征管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全面修订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对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完税证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更高要求。而临近春节,随着多地车市持续升温,人们购车热情也日益高涨,2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也自然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在车购税征收规定中,最低计税价格主要是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核定的,这次的新办法增加了以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作为核定依据。

  新规中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纳税期限也进行了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而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 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车辆退回经销商可申请退税

  新规中还指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这与原规定“因质量原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形”相比,退税的情形更加广泛,也更符合实际。而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人,要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实际上,现在经销商到底该如何提供车辆价格信息等 ,目前还尚未出台具体办法。”据一4S店负责人介绍,关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也没有具体的落实细则。“因此,车辆购置税交多少,是否会少缴,我们也在等待上级的具体决定。”

  文/图  记者 马菲菲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本文地址:http://gaomi.bandao.cn/news.asp?id=249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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