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定消费期限 消费者求助工商部门讨说法

2015-03-18 10:5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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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贾广鹏 通讯员 逄文越) 2014年6月份,消费者刘女士于即墨市某健身店办理了背部护理及刮痧保健消费卡,但没有约定此卡的使用期限,但之后的消费过程中商家变相恶意推销并单方限定卡消费期限,在退卡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求助工商部门。经调查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费并赔礼道歉。

  2014年6月,刘女士办理的健身卡双方约定卡可以消费50次,共计2160元。但没有约定此卡的使用期限。当刘女士办卡后第一次去消费时,店家告诉她之前推出的护理服务,对于她目前的身体状况不是很适用,而且健身店当周推出了一次针对会员的优惠活动,只要加1000元就可以享受到升级后的全新服务,于是刘女士就又交了1000元办了新的服务项目。

  但由于工作原因,刘女士2014年6月份没有再去消费,当2014年7月中旬再去消费时,店家通知消费者所办的消费卡必须一年之内消费完否则就当作废处理,并且不接受报停。刘女士感到不满与店家协商,店家拒不解释并且蛮横无礼。无奈之下,消费者只好尽量去消费,但是在此后的消费中,店家仍不断向消费者推销新的服务项目,如果消费者表示不想购买,则护理人员就改变服务态度,加大按摩力度,致使按摩结束后消费者身体上有不正常的淤血产生。

  刘女士感到非常不满,店家单方面限定消费期限,并且在推销未果的情况下,恶意降低服务质量,遂要求退卡并赔礼道歉。随后,即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认为,健身店在销售及推销消费卡时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单方面更改消费期限以及降低服务质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多次沟通后,健身店同意对刘女士未消费完的服务进行退费,退费标准双方协商一致,健身店同时向刘女士赔礼道歉。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刘女士的案件中,健身店在办卡时没有告知消费者此卡有消费时间限制,并且在此后的消费过程中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恶意向消费者推销其他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因此经营者负有主要责任。通过以上案例,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持卡消费属于一种非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为了减少事后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各种消费卡的同时,应当尽可能与经营者签订一份责任明确的服务合同。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泯苏] 本文地址:http://jimo.bandao.cn/news.asp?id=25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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