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维权案例:一房两卖 开发商双倍返购房款

2015-03-19 10:5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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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帮助鳌山卫街道村民维权,现场发放案款。(资料图片)



  

老赖不履行法院判决,法官带人强制开锁。(资料图片)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工商部门多次拉网检查鞋服市场。(资料图片)



  开发商一房两卖,已经卖出去的房子又卖给了别人,原告将开发商起诉,考虑到当时辖区房屋交易的市场价格和原告的损失,开发商最终双倍返还购房款。近日,即墨市法院、即墨市工商局公布近年来典型维权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房两卖,双倍返还购房款

  2003年底,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出卖给原告,面积128平方米,价值148000元。

  签订合同当日,高某向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款,开发公司向高某开具了购房发票。后开发公司又擅自将房屋卖给了封某,致使该房屋登记备案在封某名下,却没有将高某所交的购房款予以返还。

  2010年9月高某提起诉讼,2011年1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共296000元。

  法官说法:由于开发公司的原因,原告在不能实现买卖房屋目的的情况下,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开发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因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城区交通便利地带,从签订合同以来该处房屋大幅增值,考虑到目前辖区房屋交易的市场价格和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该项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超市滑倒手腕骨折,超市赔3000元

  王女士是2014年10月29日在即墨市某超市购物时,在出门的时候由于超市的清洁人员清扫地面后没有及时将残留的洗洁精清理干净,造成地面很滑,且没有放置提示的标志,王女士在经过时摔倒在地,造成右手手腕骨折。后来王女士与超市负责人多次进行协商时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并且态度恶劣,要求工作人员现场调解。

  2014年10月31日王女士将商家投诉至消保委。王女士表示自己是外地来即墨打工的,本来就是打零工,没有医疗保险,自己就医已经花费2000多元,并且因为受伤无法工作。工作人员认为,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王女士和该超市负责人双方进行商谈,由该超市按照王女士实际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使双方在彼此能接受的范围内达成一致。最终,该超市赔偿王女士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000元。

  工商提醒: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该超市是服务提供者,王女士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修电脑数据受损,机主获赔5000元

  陈某因其台式电脑电源开关不灵,将该机送往被告某计算机公司处维修。送机时,被告出具取机凭证并在保留“硬盘数据”栏内打印“是”。在说明栏内印有用户应当在维修前做好对数据的备份,用户应对其数据的安全性自行负责,售后服务中心不承担对数据、程序或可移动存储介质的损坏或丢失的责任。

  被告在维修过程中误将原告硬盘D盘进行格式化操作,后做数据恢复也未能完全恢复,部分数据或打不开或打开后为乱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被告误操作造成原告电脑中数据丢失,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或重复劳动,被告应对其误操作行为给原告电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虚假荣誉,培训学校赔偿万元

  2011年7月初,原告刘某某在网上看到某舞蹈学校的网页,该网页上载有教练证书系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后刘某某到该校学习,被告高某向刘某某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写明教练班、5500元等信息,收据加盖了某舞蹈演艺中心发票专用章。被告收取费用后,对原告进行了教练培训。后被告向刘某某颁发了教练资格认证证书,该证书未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刘某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各项损失337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培训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教练培训费,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教练培训,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培训合同关系,且被告故意告知原告教练证书系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这一虚假情况,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某损失11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故意告知原告教练证书系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这一虚假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并为此尝到了“不诚信”的苦果。对任何经营者来说,守信则兴,无信则亡。

  遭遇延期交车,车行退还购车订金

  2014年12月12日于先生在位于即墨市环秀街道的青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2000元订金购车,交付订金时商家承诺40~50天提车,结果50多天仍没到货,最后延期到2015年2月12日,已经超过约定期限,消费者要求商家两倍返还订金,但是商家拒绝两倍返还。于先生对商家的行为不满,因此投诉到工商部门。

  由于电话中无法确定于先生支付的是购车“订金”还是购车“定金”,工作人员首先找到被投诉车行的工作人员,让其提供与于先生的定金合同,车行工作人员表示双方只有写着“车款2000元”的单据作为付款凭证,并未签订其他形式的合同或契约。双方既没有书面约定“定金”合同关系,也没有清楚表明交付“定金”的期限,更未签订购车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因此于先生提前支付的2000元购车款可以作为“预订所付的款”,即订金,他要求车行双倍赔付的诉求没有依据,无论在初期消费调解还是后期法律程序都难以得到支持。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与于先生就这个问题进行了长时间沟通,讲解了有关赔偿的法律法规,并提醒他以后消费时要注意的事项,最终他决定不再要求双倍赔付。最后车行全额退还于先生2000元订金,并对他表示了歉意。

  工商提醒:“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确大有不同。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或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分辨其中的不同之处,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预见性保护。

  实木门成了花梨板贴面,退款

  原告李某准备将新房进行装修,于是来到家居市场交付定金500元,订购了被告张某经销的9套广州某品牌的实木雕花门。

  李某在收到被告张某经销的某品牌木门时提出了一些异议,认为被告交付的并不是约定的全部由花梨木制作的实木门,而是花梨木板贴面的杉木插接门,对此原告表示不满。原告接收了被告交付的9套木门以后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自己的损失11000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对9扇实木雕花木门的价格达成了一致意见,每扇门2000元,原告已经支付的总货款25740元,由被告退还原告7740元。法官说法:本案的关键是判定被告是否构成欺诈,而构成欺诈的前提是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结合原告对样品的了解程度,以及从全实木花梨门的市场价格来看,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故做出上述判决。

  记者 高晓飞  贾广鹏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本文地址:http://jimo.bandao.cn/news.asp?id=251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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