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男子私自伐树被判刑两年

2015-03-27 11:0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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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闻某以38000元的价格,将其承包的高密市某村西路边土地上284棵杨树卖给韩某,且双方书面约定由闻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负责伐树过程中一系列事情。协议达成时,韩某付给被告人闻某定金3000元,余款在伐树过程中及伐树结束后付清。被告人闻某向所在村委会申请采伐杨树116棵,村委已同意其采伐,高密市林业站、管理委员会亦同意其采伐。

  但在2013年10月22日,高密市林业局会同高密市林业站到现场勘验时,却因被告人不配合,采伐证也未能办理。然而,几天后,被告闻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韩某等人分三次将284棵杨树采伐。经高密市林业局鉴定,284棵杨树价值共37970元。在审理中,被告人及两辩护人坚持认为,“树已经卖给他人,其也没有指使他人伐树。其未伐树,不构成犯罪”。

  而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闻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该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闻某虽然已协议将树卖给韩某,但伐树之前买卖协议并未履行完毕,只有韩某将树木全部拉走付清树款后,买卖协议方才履行完毕,树木的所有权才随之转移。因此,本案所涉树木在伐树前所有人仍系被告人闻某。”据办案人员介绍,双方协商采伐证由被告人闻某负责办理,并且闻某已着手办理,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完毕。再其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买树人韩某是否伐树、什么时间伐树完全听从被告人闻某的安排。最后,被告人虽然未亲自实施伐树行为,但买树人韩某的伐树行为完全是在被告人闻某的控制下进行,该伐树行为应视为被告人闻某的行为。因此,被告人闻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上,辩护人及被告人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闻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

  然而,宣判后被告人闻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析案说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闻某未亲自伐树,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办案法官认为闻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闻某虽然已协议将树卖给韩某,双方未将林权证过户,伐树之前买卖协议并未履行完毕,只有韩某将树木全部拉走付清树款后,买卖协议方才履行完毕,树木的所有权才随之转移。因此,本案所涉树木在伐树前所有人仍系被告人闻某。其次,双方协商采伐证由被告人闻某负责办理,并且闻某已着手办理,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完毕。再其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买树人韩某是否伐树、什么时间伐树完全听从被告人闻某的安排。最后,被告人虽然未亲自实施伐树行为,但买树人韩某的伐树行为完全是在被告人闻某的控制下进行,该伐树行为应视为被告人闻某的行为。因此,被告人闻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闻某作出了上述有罪判决。 记者 马菲菲 通讯员 李群 王鑫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本文地址:http://gaomi.bandao.cn/news.asp?id=251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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