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流动人口跨县居住30日以上可办居住证

2015-03-27 13:4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小字体大字体



  务工、经商、上学等因素,催生了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3月24日上午,诸城市公安局在新利群广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宣传站,民警在活动现场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讲法律法规、接受咨询等,引导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不断提高申报登记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跨县(市、区)居住3天以上即为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按有效期限分为1年期、3年期。有下列情形之一,流动人口本人可以申请3年期居住证: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而有一些情形,流动人口尽管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但也可以不办理居住证,如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废止暂住证后流动人口享受更多权益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就废止了暂住证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制度。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后,诸城市公安局也专门下发通知,对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进行规范。虽然暂住证与居住证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流动人口享受的待遇却相差悬殊。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迅速成为建设发展队伍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由于大部分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的意识不强,使得他们应当享有的权益服务得不到保障。

  因此,在春节、元宵节过后,农民工返城进入高峰,适时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宣传的目的就是引导更多的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能够及时、有效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与暂住证相比,持有居住证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更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流动人口应有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等多项权益和公共服务。

  诸城流动人口随经济发展增多

  诸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城镇化水平逐年提高,人员流动性强,从业选择多,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近年来,诸城市的流动人口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记者在新利群广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宣传站看到,不少市民前来咨询问题。准备生育二孩的张女士咨询如何办理二胎准生证,公安民警向她介绍,办理二孩准生证首先区分女方是否是本省户籍。本省户籍的市民,只需回原籍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即可。省外的二孩婚育女士,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结婚证、双份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居住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工作人员会联系户籍当地街道办核实,核实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二胎准生证。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宣传周将宣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居住证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流动人口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内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登录应用信息系统的相关知识、防范、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等有关情况。通过举办此次宣传活动,提高了外地人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流动人口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的认识;加大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落实诸城流动人口数量,坐实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对诸城流动人口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公安机关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

  采访中,民警告诉记者,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公安机关全程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居住证制发工作依托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进行,流动人口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公安民生服务在线或直接登录http://123.232.43.169(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直接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若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当事人及相关方将被罚款,如流动人口但未申报居住登记的,逾期不改正的,要处1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

  ■相关链接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应携带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2、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居住在亲属等居民家中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居住在自购房屋的需提供:购房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东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和方位图,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

  申领三年期居住证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记者 迟海雯 通讯员 鲁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本文地址:http://zhucheng.bandao.cn/news.asp?id=2515719

分享到

青岛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百度贴吧 人人网 QQ好友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