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借"来同学金项链倒卖 获刑六个月

2015-05-08 10:3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小字体大字体

  高密90后小伙刘某,看到同学孙某脖子上戴的金项链比较值钱,起了贪念,谎称要到潍坊城区见女友,想借金项链戴一下,孙某同意了。没想到金项链借到手后,刘某竟然卖了13000元钱,用于吃喝玩乐。孙某无奈之下报了案,刘某赔偿了金项链钱。近日,记者从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家住高密城区的刘某20岁出头,初中毕业后跟着家人做小买卖,后来嫌累不干了,整日无所事事。时间长了,刘某手头越发紧张。2014年7月,刘某和初中同学孙某一起吃饭,看到对方戴的一条金项链非常好看,也比较值钱,刘某起了贪念。他谎称要到潍坊城区见女朋友,希望孙某能把金项链借给他戴一下。孙某觉得两人是同学,就同意了,让刘某回到高密后马上还他。

  第二天,刘某来到潍坊城区,将金项链卖掉得了13000元钱。刘某和一些朋友吃喝玩乐,很快将这些钱挥霍一空。刘某长时间没归还项链,孙某起了疑心,多次打电话催要,但刘某都以种种理由拖延,这让孙某着实无奈,最终孙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经鉴定,孙某被骗的金项链价值15320元。刘某归案后,赔给孙某项链钱15000元,并取得了孙某的谅解。

  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金项链并于次日将金项链变卖挥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实际上,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且必须是也只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已持有的他人财物;而诈骗罪的对象为各种公私财物,且往往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作案时刘某年仅19岁,这是一起典型的青少年诈骗案。他根本没有意识到其行为是已经触犯了刑法。

  法官提醒,家庭是孩子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天然教师。家庭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长辈的言传身教无形之中都会对子女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不同家庭环境对孩子影响也不同。父母对孩子溺爱,孩子从小就养成了贪婪自私、好逸恶劳等不良习惯,孩子长大后,一旦在生活中遇到很小的挫折,就不计后果,采取过激行为进行处理;夫妻离异、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由爷爷、奶奶“隔代”照料的家庭,由于对孩子的教育缺乏互补性,加之对孩子的关心照顾不够,使孩子感觉到家庭缺少温暖和亲情,从而失去生活信心,成为“问题孩子”,过早地走上社会,结交不良朋友,以致走上邪路。记者 马菲菲 本报通讯员 李群  王鑫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本文地址:http://gaomi.bandao.cn/news.asp?id=2529431

分享到

青岛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百度贴吧 人人网 QQ好友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