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16-03-15 14:2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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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春燕) 买的纯蜂蜜变成了蜂蜜制品;新买的冰箱零件出现了故障,商家却不给修理;新房装修,买的纯实木衣柜竟然变成复合面板材料;买的家禽饲料出现霉变,造成了家禽大面积死亡……生活中您是否遇到过这些问题?3月14日,即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其中包括销售假货、发布虚假信息、商品偷梁换柱等现象。据悉,在2015年,市场监管局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8600余件,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80多万元。

  案例一:微信买手机,不料是个翻新货

  张先生看到同事鲁某在朋友圈卖苹果手机,价格便宜还保证是原版行货,就花了一万余元买了两部,谁知经该品牌官网查询是翻新机,后投诉到12315举报投诉中心。经市场监管局调查并调解,鲁某为张先生更换了新机,帮助其挽回了损失。

  点评:该交易过程中,鲁某对该手机的介绍不全面,对手机是翻新机这一重要事实未告知消费者,违反了真实信息告知义务。所以应当为张先生更换新机,但张先生也应该额外支付差价。

  案例二:“定金”不是“订金”,1000元打水漂

  市民曲女士在一家具商场预订一套家具,交了1000元定金,后来因不想购买并要求商家退费,但是商家不予退还,投诉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从法律概念对双方讲解定金与订金区分,定金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退的,曲女士明白了自己的失误,表示接受调解结果。

  点评:“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案例三:影楼收了钱咋不给底片?

  市民王女士在某婚纱摄影拍摄婚纱照,原定价格为3000元。而在选相片时,工作人员对超出预定的40张相片进行额外收费,最后总计花费5000多元,并且对于这40张相片,店家拒绝给底片,随后王女士投诉到市消保委。经过调解,店家将所选的相片底片均交给王女士。

  点评:在拍摄前,一定要与影楼签订由市监管局制订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看清合同内的书面约定,如照片的规格、数量、价款、底板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以便事后维权。

  案例四:保健卡商家要求一年内消费完

  市民刘女士在健身会所花2160元办了保健消费卡,后来刘女士又续交1000元对此卡进行了服务升级,当再去店里消费时,店家告知此卡必须一年之内消费完,否则过期作废,刘女士投诉到市消保委。经调解,该店对消费者未消费完的服务按照规定进行退费。

  点评:该店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办理各种消费卡时,应尽量与商家签订一份责任明确的合同,以便事后维权。

  案例五:拍结婚照被烫伤

  陶女士在外景地拍摄婚纱过程中,被影楼提供的摩托车排气筒烫伤手臂,陶女士要求2万元的经济赔偿,被影楼拒绝,投诉到市消保委。经调解,影楼赔偿陶女士2000元现金,并赠送价值1500元的底片。

  点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

  案例六:电冰箱故障久拖不修

  张女士花2999元购买一台电冰箱,可没用多久,电冰箱就“罢工”了。家电售后维修检查后发现,该电冰箱的一个重要配件坏了,必须到厂家调取配件才能维修。然而,等了一个多星期却不见售后上门维修,而且商家还找理由推脱,张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经调解,责令商家对张女士退回货款2999元。

  点评: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照《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在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七:购买实木家具,警惕表里不一

  李先生在某家具商场订购了8900元的纯橡木实木衣柜,当衣柜送到家中准备安装时,发现衣柜侧面面板与正面面板有明显色差,并且表面纹路杂乱。李先生怀疑商家用料不纯,要求商家换货遭到拒绝,于是投诉到消保委。后经调解,商家同意按照原来约定为李先生重新制作衣柜,并道歉。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等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案例八:饲料霉变造成家禽死亡

  宋先生在某饲料经营户购买的家禽饲料,饲养的绿头鸭喂后有部分死亡,经检查确认是部分饲料霉变所致。宋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但其称只负责退货不能赔偿损失,于是宋先生向消保委求助。经调解,生产厂家同意为宋先生退回剩余饲料,并赔偿他损失1200元,由经销商先行垫付。

  点评:按照《消法》等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九:装修瓷砖出问题,未签合同难维权

  杨女士准备装修家里新房,在庄头劳动力市场找到装修工刘某并谈好装修事宜,刘某帮杨女士在一家装修材料店订购了8000余元的一等品瓷砖。装修结束后,杨女士偶然间发现部分瓷砖出现质量问题,但刘某不承认,而店主称刘某在店里订购的就是二等瓷砖,杨女士投诉到市消保委。经调查,装饰店和刘某订的就是二等瓷砖而非一等品,并有瓷砖买卖合同为证,而杨女士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刘某约定的是一等瓷砖,只能自认损失。

  点评:消费者尽量与装修人员签订详细的装修合同,受材料、施工技术等因素影响,装修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所以合同是消费维权最重要的证据。

  案例十:买的纯蜂蜜原来是蜂蜜饮品

  孙女士花28元在小区超市买了一瓶花旗牌“纯天然蜂蜜”,后来在食用时发现并不是百分百纯蜂蜜,而是“纯天然蜂蜜饮品”,但是“饮品”两字标注非常小。孙女士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遭到拒绝,后投诉到消保委。经调解,超市给孙女士退款28元,并给予28元赔偿。

  点评: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而且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本文地址:http://jimo.bandao.cn/news.asp?id=261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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