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四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17-09-13 09:10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网日照消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根据日照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成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咨询、告知、转交申请、通知、受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意见》规定,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辩护: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年满75岁的老年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强制医疗的。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认犯罪作无罪辩解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刑罚。

  《意见》还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侦查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代为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法律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人民检察院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人民检察院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及时审查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

  《意见》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表》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联络函》,同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书》等材料。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委托代理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并提供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必要帮助。

  《意见》还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律师复印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意见》最后强调,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依照刑事辩护职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权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通讯员  梁作升  

   [编辑: 孙亚林] 本文地址:http://rizhao.bandao.cn/news.asp?id=2763331

分享到

青岛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百度贴吧 人人网 QQ好友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