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日照消息 2017年10月17日,东港公安分局对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这是2016年1月1日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以来,东港公安分局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违法行业场所作出的第三例“反恐罚单”,是全省首张对客运行业的“反恐罚单”。
东港公安分局在2017年6月11日、9月10日两次查访工作中发现日照汽车东站未按规定对旅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随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8日,再次发现日照汽车东站未按规定对旅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017年10月17日,东港公安分局反恐大队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日照汽车东站管理部门——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对该车站的责任人员作出罚款处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张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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