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日照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018-02-24 09:04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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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日照消息 在押服刑人员张某与越南籍妇女潘某于1999年同居生活,2000年生育长女小文(化名),后又生育二女儿和三女儿。2008年6月潘某在遭受张某的家庭暴力后携二女儿和三女儿回越南居住至2016年8月返回张某家。期间,张某与长女共同生活,因怀疑长女不是自己亲生遂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小文将自己的遭遇向母亲潘某倾诉,潘某了解事实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张某于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7年4月10日,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并对其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莒县人民法院对张某下达判决书后,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县人民法院对张某量刑过轻为由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一审判决判处的刑罚不能与张某所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性相适应,决定在原有量刑基础上加重对张某犯强奸罪的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决生效后,为帮助未成年人小文彻底摆脱父亲张某的折磨,莒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潘某申请撤销张某对小文的监护权。潘某虽对张某恨之入骨,但因自己不能灵活运用汉字,文化水平低,未曾接触过中国法律知识,自愿放弃“申请撤销张某对小文监护人资格一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检察机关考虑到张某在其幼女之母离家后,不但不履行作为父亲的监护职责,还利用父亲这一特殊的身份,无视法律法规、罔顾人伦道德的对其女儿进行了长达五年的性侵害,对小文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伤害,导致孩子至今仍是噩梦连连,性格孤僻,声称有生之年不想再见到禽兽不如的父亲。莒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2日向莒县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以单位名义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对小文的监护人资格。

  莒县民政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联系了莒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而且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日照市尚属首例,莒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此案。经严格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从保护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指派中心掌握心理学知识的女律师承办此案,在会见当事人时,承办律师多次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安抚受害人情绪,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创伤,使其渐渐打开心结。承办律师积极联系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促使此案件在元旦前顺利立案,2018年1月19日,随着法槌落下,小文在莒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撤销张某对小文的监护权。

  这是日照地区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小文总算彻底摆脱了违背伦常的家庭环境,获得新生。

  通讯员  梁作升 周绪伟

   [编辑:孙亚林] 本文地址:http://rizhao.bandao.cn/news.asp?id=28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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