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9年全省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筑网行动”要求,2019年6月下旬至9月下旬,青岛开展为期3个月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季活动,切实提高我市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按照2019年全省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筑网行动”要求,2019年6月下旬至9月下旬,青岛开展为期3个月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季活动,切实提高我市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头条聚焦

青岛三部门联手出台意见 对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作出规定

半岛记者 王洪智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联手出台《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实施意见》。《意见》在关于当前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一般原则中规定要做到“三个并重”:一是严厉打击和区别对待并重;二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三是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意见》提出,要从侦查源头开始,强化追赃挽损,尽最大努力挽回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促使被告人改...[详细>]

青岛出台意见: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将这样处理!

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定罪处罚。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定罪处罚。侦查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注意收集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证据: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详细>]
高息回报为饵 非法集资诈骗往往先从身边人下手

高息回报为饵 非法集资诈骗往往先从"身边人"下手

6月6日,青岛中院通报三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审判情况,并发布近十年来最具典型性的十个案例,提醒公众警惕高息诱惑、防范非法集资。青岛某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业务是从事民间抵押贷款咨询并开展加盟连锁,没有民间资金借贷资质。在不具备民间资金借贷资质,也没有任何业务和产品经营的情况下,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单独或通过被告人樊某及王某丽、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公司从事民间借贷、经营资金等业务的名义,宣称借出...[详细>]

当心!非法集资诈骗先从“身边人”下手!青岛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集资涉案上亿元青岛某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业务是从事民间抵押贷款咨询并开展加盟连锁,没有民间资金借贷资质。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各自构成集资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追缴的财产远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均极力推诿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而被告人樊某虽然集资的款项相对较...[详细>]
青岛市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青岛市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根据通告,本市核实登记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本市长期工作生活的外市“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根据要求,我市将同步启动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二、核实登记地点集资参与人可关注通告附件中18个核实点所属辖区、具体位置及联系电话,及时携带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应的核实点就近参加核实登记。三、核实登记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本市长期工作生...[详细>]
青岛中院发布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集资传销参与者超六成是老人

青岛中院发布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集资传销参与者超六成是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法官点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投资理财不得宣传、不得承诺还本付息。【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因欠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预谋非法向社会集资偿还个人欠款。5%~10%为诱饵,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或他人介绍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所得集资款绝大多数用于偿还刘某等个人所欠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投资模式没有高额收益进行回报,且...[详细>]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