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拍摄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并传播构成侵权,应担责!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李晓燕
如今,通过散布他人微信聊天记录以曝光丑闻的“大瓜”时常见于网络,但“吃瓜群众”在围观热点的同时,更要意识到这些“大瓜”的产生和传播背后隐藏着严肃的法律问题,私自散布他人微信聊天记录极有可能因泄露他人隐私而要承担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小案”见真章,警示公众一定要文明用网,自觉抵制不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15时许,在青岛市某产业园物业办公室内,万某使用前台办公电脑时发现刘某的微信在该电脑上登录,为留存信息以便与人讲刘某闲话,遂指使同事逄某到楼梯口望风。万某翻看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用手机拍照,又将相关照片发给物业朱某。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万某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成立。刘某认为万某和逄某透漏其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导致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且很多人议论此事,对其造成精神困扰,遂诉至法院,要求万某、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作为自然人,享有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其个人信息、与他人的私密聊天记录等内容都是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私。万某偷拍刘某微信聊天记录并发送给他人会造成上述信息的泄露,其行为侵犯刘某人身权益的程度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逄某在万某偷拍聊天记录时给其放风,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侵权,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侵权形式、影响范围、损害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万某、逄某分别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原告刘某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且至少保留一周时间,若被告万某、逄某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万某、逄某承担;被告万某、逄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被告私自将原告的聊天记录拍摄并发送他人,经过舆论发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属于典型的对私密信息构成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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