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罚5万元老板却给执法人员送锦旗点赞 咋回事儿?

2020-11-13 17:1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510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11月13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起由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功查处的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案,经执法人员艰难取证,涉案公司的违法事实终于清晰。当该公司收到5万元罚单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却给支队赠送了一面锦旗,上书“服务企业”,感激之情洋溢,这其中又有什么故事呢?

艰难的取证

10月23日,由省市场监管局督办的一份厚达383页的投诉函落到了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迅速启动研判机制和风险预测机制,一起涉嫌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的案件线索在共识中凝成思路进入执法人员的视线。

“兵贵神速”。为尽快查证线索,推进案件调查,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驱车赶往青岛驻地某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确认。期间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与举报人注册商标“中检”第42类相类似,企业名称中的“中检”字号有误导公众的嫌疑。

正当违法事实慢慢浮出水面的时候,执法人员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过于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操作、不确定性、风险大,随即迅速调整战法,采取先从举报人入手,再向当事人突破的原则,先后10余次与举报人的委托代理人就诉求意愿、举证证据、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等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了举报人的支持和帮助。

针对当事人有无使用“中检”等文字进行宣传推介服务形成误导,执法人员2次询问,当事人均当场一口否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网页查询中也一无所获,调查一下子陷入了僵局,这对证据链的清晰和完整无疑是雪上加霜。

罚单和锦旗

证据突破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执法人员决定微格诊断,在当事人开通的微信公众号上发现推出的文章、微信二维码中利用带有“中检高科”首字母组合图形注册商标+“中检高科”文字进行业务宣传和拓展的违法事实。

奋战15天,一起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案就此告破,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1月6日,写有5万元的行政处罚缴款单回执传到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标志着该支队自成立以来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执法取得实质性突破,打响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执法第一枪。

就在11月6日,支队拿到与罚款回执的当天,当事人将写有“普法送法、服务企业”的锦旗赠送给支队,表达感激之情。

意外的结局

被罚了还送锦旗,老板是有多“心大”?

原来,该案查办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一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但他一直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和业务对接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足够的学习和认识,也谈不上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特别是执法人员在告知该公司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中检”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导致引人误解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他坚称其公司没有违法违规,没有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被投诉,直喊冤枉。

对此,执法人员先后3次开展现场普法送法,送服务送帮助,面对面向王先生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背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重点结合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讲解混淆行为的法理、构成要件、举证要素、法律条款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对相关法院判例和行政处罚有关案例进行现场交流、答疑释惑。

渐渐的,王先生对公司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中检”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导致引人误解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事实有了清晰清醒认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混淆行为的概念和界限有了较好的理解和把握。对其公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检”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导致引人误解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在执法人员结束第2次调查的时候,王先生握着执法人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你们!多亏你们的普法送法,让我公司及时避免更多的经济损失,更让我们看到了潜在的经营风险。”

11月6日,王先生将写有“普法送法、服务企业”的锦旗赠送给支队表达感激之情,并表示今后一定知法、懂法、守法经营企业。

随后,王先生到李沧区审批局办理变更企业名称事宜。截至记者发稿时间,该公司企业名称的变更事宜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