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约工疗“伤”需制度补位

2018-09-26 09:17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485513) 扫描到手机

文/苑广阔

接了1573单,累计缴纳3696元的保障费,却只有1万元赔偿。近日,某网约车平台代驾司机王灿在湖南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家属发现,该平台此前承诺的最高12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缩水”成了1万元。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人数约为7000万;到2020年,这一数字预计将超过1亿,其中全职人员约为2000万人。(9月25日《工人日报》)

代驾司机王灿的遭遇,并非个案。随着这一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应当受到关注了。此前,曾有“网约工”为自己的权益问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部门驳回诉求。因为在劳动冲裁部门看来,“网约工”与平台二者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以网约车司机为例,他们与平台之间只是一个临时性或较为松散的约定,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的这么强的人身依附性。

目前,数千万“网约工”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一旦出现工伤意外,相关保障几乎处于裸奔状态。一方面,网约工跟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操作指引;另一方面,平台为了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有意识地不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把风险转嫁给网约工自己。

如何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消除法律上的模糊地带,成为网约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关键。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适用对象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已呈现出社会化趋势。如今,应考虑如何将网约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避免更多“王灿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