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处理医疗废物 青岛静康医院被罚

2018-11-17 19:23 信网阅读 (104214) 扫描到手机

信网11月16日讯 近日,记者了解到,青岛静康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9月14日,卫生计生委对青岛静康医院作出了警告,同时对其罚款1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静康医院组织类型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日期为2011年12月05日,地址为青岛市登州路39号,而该院东院区地址位于崂山区株洲路177号-A-9。

除了组织机构类型为社会组织的青岛静康医院,青岛市还注册有一家名为“青岛静康医院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公司登记注册于2017年5月19日,法人代表与青岛静康医院的一致,且该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住所也为青岛市登州路39号。

记者了解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针对青岛静康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2018年9月14日,卫生计生委对青岛静康医院作出了警告,同时对其罚款1000元。

为核实该案,根据青岛静康医院有限公司的对外公示电话,记者联系到了该司,工作人员起初表示青岛静康医院与青岛静康医院有限公司相互独立,两者间不存在关系,但后又表示不清楚两个机构之间的关系。最后,该工作人员给到了记者一辛姓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是青岛静康医院工作人员,想要核实该案情况可以与其联系。

记者联系到了辛先生,辛先生表示他确实是青岛静康医院的工作人员,但称想要核实该案,需要再联系医院负责宣传的李总。记者又根据辛先生提供的号码联系到了李先生,但李先生表示,他不清楚该处罚事项,需要核实后才能回复,但是截至发稿,他未作回复。期间,信网分别致电辛先生与李先生,但电话都再无法接通。

信网全媒体记者 张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