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 | 顾客买到泡水车,车行是否构成欺诈?聚焦消费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2023-10-10 15:1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6908)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黄金周刚刚过去,双十一购物节即将到来,消费成为这个时段的主题。买的二手车竟然是泡水车,能否要求三倍赔偿?刚充值店家就跑路,该怎么办……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如何维权成为了消费者关心的问题。10月10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消费纠纷主题,邀请了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的刘东尧律师和刘珊珊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为市民解答跟消费有关的问题。

10日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如约响起,市民何先生打来了咨询电话。“今年6月份,我在某二手车行买了一辆挂牌不足三年的二手车,价格比较优惠,本以为自己捡到便宜却在8月份的一次保养中被告知车子是台泡水车。”何先生告诉刘东尧律师,得知这个情况后,他就找销售二手车的负责人维权,要求对方按照消费欺诈退一赔三。“当时在合同里约定这辆车是无重大事故无水淹无火烧,现在却这样,找他们赔偿损失,对方只愿意给我退款,这合理吗?”

刘东尧律师表示,要认定二手车行是否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二手车行在从原车主手中收车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该车泡过水或者在二手本这辆车在二手车行的时候遭遇过泡水,那么对方以没有泡水的承诺去销售的时候就构成了欺诈,符合退一赔三的情形。”刘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刘律师表示,但是如果二手车行在收车时进行过检测,并没有检测出这是一台泡水车,并且得到了原车主的保证,在向购车人介绍时承诺没有泡水,那么这种情况就很难构成消费欺诈。“这种就不属于退一赔三的情况,但是消费者依旧可以要求将原车退还,并且返还购车款以及这段时间相应的利息等。”

当天上午,王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疑似买到了假酒的情况。“前一阶段,我在某平台店铺购买了某知名品牌红酒12瓶,共计支付7000多元,后来发现酒水标签、瓶帽、瓶身做工粗糙,疑似假冒伪劣产品,我找商家协商要求按照相关规定退一赔十,对方不同意。”王先生咨询,是否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果诉讼的话,我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吗?

“首先您可以要求平台的介入,如果平台无法协调成功,您可以考虑走司法程序解决,到您当地法院进行起诉。”刘珊珊律师表示,法院受理后可以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红酒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假冒伪劣产品,则大概率会判令对方退一赔十,如果鉴定结果是“假冒但不伪劣”的商品,则对方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关于“欺诈”的认定,一旦认定欺诈成立,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当天上午消费纠纷主题的来电中,市民关心比较多的是遭遇消费纠纷后的赔偿问题,记者对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典型问题

问题1:托运的行李有部分物品丢失,能否要求航空公司照价赔偿?

张先生于2023年2月,在某机场转机换乘一航空公司航班。登机前,张先生将行李箱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航班到达目的地机场后,张先生未能领取到行李箱。航空公司当即出具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并承诺第二天将该行李箱送至张先生家中。但之后航空公司未在第二天送交张先生的行李箱。2023年6月,该航空公司找到行李箱后,将行李箱送至张先生家中,张先生打开行李箱后,发现有部分物品已丢失。张先生手中有证明丢失物品价值的证据,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航空公司照价赔偿自己丢失的物品?

律师说法:张先生乘坐航空公司的航班,并将行李办理托运,双方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航空公司未能在航班目的地将托运的行李及时、完好地交付给张先生,造成行李箱内部分物品丢失,航空公司未能完成约定承运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航空公司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张先生在办理行李托运时未声明价值,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因此虽然张先生手中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丢失行李物品的实际价值,但不能要求航空公司照价赔偿。航空公司会按照张先生丢失行李在托运时的重量为基准计算赔偿责任限额。根据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问题2:购买的二手手机与店家宣传不符,是否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赵先生前段时间在某平台的某电商店铺中看好一个二手手机,该店铺关于99新的成色说明为:堪比新品,外观有细微使用痕迹、屏幕或机身仅有细微划痕、无磕碰或掉漆。赵先生下单购买并支付了手机款,但到货后发现手机后盖非原装,且查询不到官方维修记录,官方主板的防拆贴、电池的防拆贴缺失,且非原厂胶。赵先生认为手机明显是在购买前存在非官方维修,属于大修机或拼装机,手机实际情况与页面描述宣称的“九九新堪比新机”严重不符。赵先生询问律师店家的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应否要求店家赔偿三倍货款?

律师说法: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店家明知手机存在问题,却利用虚假宣传将其伪装遮掩,使赵先生认识陷入错误,因此受到损失重大,店家的主观故意明显,应该属于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赵先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店家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价款。

问题3:消费者自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吗?

前段时间,张女士在某平台日用店百货超市购买养生补品3盒,事后找到店家称自己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购买的养生补品进行检测,检测出有违禁药物。但张女士只有一份检测报告,并没有某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张女士认为其购买的养生补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女士询问律师,自己可否凭这份检测报告,要求十倍赔偿?

律师说法:张女士要求对方退货并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应证明对方销售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对于该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进行实质审查。张女士虽然有自己委托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用以证明其购买的养生补品中含有违禁药物,但该检测报告系张女士自行委托检测,且该报告并未附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文件,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该养生补品是否具有检测资质无法确定,故仅凭该报告不足以证明张女士购买的养生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张女士主张的十倍赔偿金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建议张女士可通过公证的途径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索赔。

问题4:看直播购物使用其他平台付款,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该找谁赔偿?

李先生在某直播间购买手机,主播持一部手机在直播间介绍售卖,称手机官方售价约一万元,由于此手机已使用数月,四五千就可以卖,并称有需要的加她主页资料里的微信联系。李先生加微信转账付款,收到快递后发现涉案手机为仿冒某知名品牌的山寨机,要求对方退货退款,对方称其并不是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询问,这种情况自己该找谁赔偿?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播利用其身份为商家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具有对外出售商品以获利的主观意图,属于在信息网络上出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则其当然也应为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主播隐瞒事实向李先生进行虚假情况,致李先生陷入认为其购买的是正品某品牌手机的错误认识,所以主播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退货、三倍赔偿的责任。

问题5:刚办卡充值没多久健身房就关门,我该怎么办?

市民孙女士一个月前在城阳的一家健身房办了一个会员卡,当时健身房说搞活动,充三千元会赠送十五节的私教课,孙女士一时心动就充了三千元。前几天孙女士想去健身房锻炼,发现健身房大门已经上锁,听周围的人说这个健身房已经倒闭了,孙女士立刻联系负责人,可负责人根本不接电话。孙女士咨询律师自己应该怎样维权?

律师说法:首先建议孙女士找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去联系健身房的负责人,协调解决问题。其次根据孙女士的说法,健身房在明知自己已经运营不下去的情况下还正常收取会员的会费,其实是有一定的欺诈嫌疑,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让派出所鉴别一下店家到底是否构成诈骗。同时孙女士可以联系一下其他会员,如果人数较多,可以团结起来一起去维权。在此建议消费者在进行健身培训等预付费消费前,一定要去考察这个机构的运营的情况,它是否存在经营风险,保证后续的服务能够得到兑现,切莫一时脑热冲动消费,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问法感悟

刘东尧律师:消费者纠纷种类多样,处理方式多有不相同。对于购买服务类纠纷,(例如健身服务、儿童辅导机构服务、中介服务、保姆服务等),消费者经常需要按年交费,金额较大,服务周期长。一定要提前了解提供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信誉水平,服务质量,不要接受销售人员的私自承诺,签订清晰有效的合同条款。如果后期遭到服务机构违约或者“跑路”、一定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联系到该机构负责人,协调解决方案。

刘珊珊律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离不开安全放心的日常生活消费,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新消费形态下存在网购直播等消费形式多样、消费安全问题突出、食品消费纠纷占比大、惩罚性赔偿威慑作用加强等特点。作为消费者,首先应理性消费,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要选择正规商家,购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应注意中文标签等相关内容,确保食品安全,避免发生纠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牟利为目的“打假”,要求天价赔偿,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作为商家则应坚守诚信经营、合法交易,不售假卖假才是规避法律的风险之道。

相关判例

出售人不能以买受人已使用了设备为由免除己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某智能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智能公司购买了某机械公司的熔喷布制造设备两台。设备交付后,某智能公司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多次调试仍不能生产出合格熔喷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某机械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提货时设备已验收合格,提货后某智能公司又使用了设备,并自行维修、更换了设备零件,即使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是买方使用造成,不能证明交付的设备质量不合格。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设备交付时验收合格。法院经现场勘验,要求某机械公司换回其原有的零部件后,进行现场试生产,以进行设备检验,但某机械公司不予配合。法院另要求某机械公司对某智能公司所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恢复和维修,某机械公司亦拒绝提交维修方案。后法院根据某智能公司的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熔喷布设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两套设备在设计、生产时就缺少基本零件和关键部件、安全设施,质量不合格,无法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法院遂判决解除涉案买卖合同,判令某机械公司返还货款。

【典型意义】标的物的质量是否合格,关乎买卖合同的交易目的能否实现,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亦影响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的认定。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会约定设备的验收交付。若买受人未经验收直接使用设备,或者现场验收合格后使用过程中又提出质量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着重审查设备是否存在隐蔽瑕疵,此时买受人往往承担更严苛的举证责任,甚至需要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确认。本案中,虽然买受人已经使用了标的物,但经法院现场勘验及委托鉴定,证实标的物存在设计、安全缺陷、关键部件缺失等严重影响设备性能及正常使用的问题,应认定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因此,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重视对产品质量标准及如何验收等事项的约定,还应明确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对应的解决方案,防止出现质量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