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遭网暴后,法院向运营商调取“施暴者”信息,查询结果为“无”……

2023-10-16 15:57 法治网阅读 (34523) 扫描到手机

无端遭到网暴后,并非每一位网友都会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向施暴者坚决讨个说法,还自己一个清白。一位“较真儿”的网友这样做了,法院方面也很快受理,但此后查找这个藏在屏幕后面施暴者的结果,却让她万万没想到……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赵晓(化名)称一网民在社交平台账号上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其名誉的言论,而且还公开其工作单位,给个人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该网民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年11月,赵晓与一网民在社交平台围绕社会热点事件展开争辩。此后,赵晓并未在意,以为此事就告一段落。谁知,该网民并未善罢甘休,而是号召其他网友在网络平台上“围攻”赵晓。不仅如此,该网民在获知赵晓工作单位后,还鼓动网友向其工作单位投诉,并编造赵晓是某协会会长的亲戚。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起哄——“人肉她”“看看她家地址在哪”“等着她哭吧”……

在向工作单位解释清楚后,赵晓面对网络暴力依然身心俱疲,她一心想让作为网暴始作俑者的那名网民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民删除社交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网暴、造谣社会关系等造成的精神损失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北京互联网法院向该社交平台调取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但是,社交平台仅能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账号的注册手机号。原告又申请法院向通信运营商调取该手机号机主信息,而通信运营商回复法院表示,手机号机主信息查询结果为“无”。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红霞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允许无通信运营商实名认证信息的手机号注册网络账号,使得落实网络账号实名制可能存有漏洞,给网络水军、马甲号等灰黑产行为以可乘之机,将导致网络暴力受害人维权无门。对于通过手机号注册落实实名制的情形,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大审查力度,包括是否为合法开通的手机号等,防止仅以接收短信验证码为注册标准带来的风险,从源头堵住网络暴力受害者维权无门的可能性。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栋律师认为,网络实名制作为网络管理的有效手段,其目的在于实现网络空间身份和现实社会身份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网络实名制得到了全面推进。但通过本案,却也能窥见个别网络运营者机械履行法定义务,网络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的现实情况。当前,我国针对网络实名制的管理不断加强,司法实践呈现严格化趋势,网络运营者对于网络实名制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程度已可影响网络运营者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据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以前,多部网络相关规定就已对网络用户实名作出要求,如《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更是在法律层面上对网络运营者课以用户真实身份认证义务。

当前,网络实名认证的应用场景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内容发布场景等等。常见的实名认证方式包括手机号+验证码、姓名+身份证、第三方应用接口、人脸识别机制等。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表示,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如自然人的姓名、企业的商号,是互联网用户网络身份的标识。通过注册等途径获得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意味着互联网用户获得了深度参与某类网络生活、享受某类网络服务的资格,同时,网络实名制也可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提升互联网用户实名制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也是下一阶段值得思考的。

张国栋律师还建议,网络运营者在充分理解法规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用户真实信息认证机制,确保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可用、不得冒用他人信息。同时,鉴于用于认证身份的个人信息通常均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更易成为泄露的对象,网络运营者也需要重视网络安全,实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