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丨男子聚餐后醉驾身亡,同饮者为何不用担责?

2023-12-27 16:1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914139)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张杰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因共同饮酒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是屡见不鲜。近日,平度法院明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聚餐后醉酒驾驶导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除酒席组织者外,其他未劝酒的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刘某应被告李某邀请参加其外孙的百日宴,与李某等7人同席饮酒,其间未有恶意劝酒行为。酒席结束后,刘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孙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死亡。根据检验报告显示,刘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67.9mg/100ml,远高于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超速行驶且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的4名亲属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同席饮酒的李某等7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驶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其不仅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也违反了多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李某作为酒席组织者,对刘某应负有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由于其一时疏忽,未注意到醉酒的刘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并未主张、举证同饮者存在恶意劝酒行为,当日酒席参加者均陈述席间没有劝酒行为,故原告要求其余6名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39394.13元。青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小酌怡情,贪杯伤身。亲朋好友共同聚餐是一种分享喜悦、增进感情的情谊行为,但一定要注意把握分寸,做到不要过分饮酒和劝酒,否则一旦有人因醉酒发生事故,同饮者都难以避免责任。为此,同饮者之间应当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继续饮酒。对共同饮酒过程中出现醉酒或明显不适的饮酒人,其他同饮人应采取照顾、护送、及时送医并通知家属等措施。特别是组织者,相较其他同饮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在此提醒大家理性饮酒,量力而行,拒绝劝酒,安全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