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看即墨法院法官解读

2024-02-24 13:34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797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华敬方 通讯员 安睿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借款,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2月23日,即墨法院灵山法庭发布了一起案例,通过该案例可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姜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于2020年9月离婚。2019年12月,姜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80万元。同日,孙某(姜某妻子)、张某与该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作为保证人为姜某的8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姜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承担了保证责任,于2021年12月向某银行支付了80万元款项。因孙某、姜某未向张某归还上述款项,张某遂将二人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二人偿还80万元。孙某辩称上述债务是姜某的个人债务,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非共同债务人,不应偿还该款项。

据介绍,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姜某作为借款人负有向某银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张某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某银行偿还借款80万元,依法取得了向姜某追偿的权利。因此,姜某作为主债务人,应当向已承担债务的张某偿还所付款项8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关于孙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姜某所借案涉款项发生在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孙某作为姜某的担保人为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表明她对这笔借款是知晓并且同意的,应当认定该笔借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孙某应对张某主张的80万元款项及相应利息与姜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作出后,孙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原则强调夫妻一方在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尊重另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同时,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先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避免引发纠纷。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仅是该条款列出的能够认定为“夫妻双方合意举债”的两种具体形式,但司法实践中,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法院会实质性审查夫妻的行为是否含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体现为未举债方对债务知晓且无异议,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配偶作为保证人签字、款项转入配偶账户等。

法官提醒,为避免利益受损,夫妻一方在因债务签字时,诸如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承诺书,无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等,都必须审慎查看相应文书。同时,要保管好身份证件、银行卡等各类信息证件,以防他人冒用身份信息,造成财产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