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名声明与事实不符,深水规院收监管函

2024-02-26 17:39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53385) 扫描到手机

2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简称“深交所”)向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深水规院”)发出《监管函》。经查,2022年6月8日,深水规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郭晋龙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郭晋龙担任深水规院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3月2日,深水规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郭晋龙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郭晋龙、深水规院分别在《候选人声明》和《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符。

郭晋龙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深水规院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