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24-02-29 15:1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21268)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李晓哲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系统衔接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总结固化安全生产经验做法,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该《条例》的修订,将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该《条例》的此次修订,突出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在组织领导方面,该《条例》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增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强调,除应急管理部门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部门及其职责范围,由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规定研究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其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在新兴行业监管方面,《条例》明确,按照业务相近、业态相似的原则,由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监管职责,职责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研究提出职责分工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监管向基层延伸方面,《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责边界清单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监管机构,强化监管力量,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该《条例》的修订,还强化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压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拒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如何具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使用范围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通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安排休假、调整岗位或者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推动重点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事前预防,分别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商业综合体等的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单位等作出了专门性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安全生产要求,切实提高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该《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区(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前,应当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存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等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纠正;纠正不力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或者提级调查。

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在制度设计上要平衡好安全生产责任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条例》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同时,对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允许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条例》对政府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做好指导和监督。此外,《条例》还规定,在不放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不降低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有关许可的具体审核工作委托区(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