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工作日促成187名投资者和解!青岛证监局多措并举积极打造投保青岛品牌

2024-03-15 09:53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1682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天书

近日,记者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处获悉,2023年青岛证监局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合力打造投保青岛品牌,切实提高辖区投保工作精准性和有效性。

2023年现场检查数量同比增加64%

青岛证监局坚持投保处室抓专项、业务处室抓日常、行业协会抓服务的“一盘棋”格局,以现场检查为切入点,增加现场对象数量,严格现场检查标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问题整改,压实公司机构主体责任。2023年,现场检查数量同比增加64%,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2件。

青岛证监局深化前端与后端融合,加大投保工作精准性。一是及时深入规范核查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对发现的问题全链条追责问责,畅通前端线索发现。二是深化日常处室与稽查处室联动,行政监管与市公安经侦支队共振,加强线索发现、评估、通报,严厉打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局突出便利维权,搭建纠纷化解桥梁。一是诉调对接机制持续健全。与青岛中院签署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更好发挥法院指导作用、监管支持作用和调解基础作用,合力提升投资者维权救济便利度。二是诉调对接实践取得突破。创新推动青岛尚和调解中心聘请山东辖区调解员,夯实跨辖区调解合作基础;指导青岛尚和调解中心高质量完成首单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委托调解案件,仅用时7个工作日,成功促成187名投资者达成和解,和解金额1174万元。三是诉调对接理念更加深入。召开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座谈会,共同组织调解员以旁听庭审形式进行培训,凝聚行政、司法、调解投保共识。

品牌引领发出投保青岛声音

青岛证监局突出品牌引领,发出投保青岛声音。一是着力打造“百日讲坛”投教品牌。成功举办第十四届“百日讲坛”,辖区市场主体和投教基地共同发力,突出注册制主题,活动成果丰富,百日讲坛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二是着力打造“海小宝”投保形象品牌。指导协会组织市场主体围绕全面注册制下的交易机制、打新风险以及退市制度安排等主题,原创12篇《海小宝的投保日记》漫画、7集《海小宝投资避雷指南》动画和注册制主题产品,兼具趣味性和教育性,提高投资者对证券期货市场及注册制改革的认识。三是着力打造“金融知识微讲堂”线上投教品牌。组织辖区三家法人机构行业专家,录制三期投资者教育专家课,延续1小时“深度讲”和5分钟“精华讲”相结合的特色授课模式,满足投资者深度学习和速览概要不同需求。

特色创新提升获得感

青岛证监局突出特色创新,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一是“进校园”全覆盖。与青岛二中签署共建职业体验基地合作协议,走进中小学、高校、老年大学开展金融三类教育,组织首次编写中小学金融知识课外读物,实现金融投教宣传各年龄段全覆盖。二是“进乡村”办实事。指导辖区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新开展“信贷+担保+保险+期货”新业务模式,引导农户充分运用金融工具防范生产经营风险,惠及花生种植农户约5万户。三是“进社区”形式多。指导辖区机构与对口社区互动,通过政策宣讲、答题抽奖、防非案例讲座等方式,向社区居民普及防非知识,提升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四是“进商圈”有特色。依托辖区“海小宝”特色投教形象,设计投教主题海报,在利群金鼎电子屏幕投放,浓厚投教宣传氛围。五是“进景点”广参与。开展“注册制在青岛·奥帆行”等投教活动,以答题闯关、集章领奖等方式,普及注册制基础知识,市民游客参与踊跃。

突出“严”“强”“实”

青岛证监局表示,2024年,证监局突出“严”字,净化市场生态。坚持“依法从严监管市场”理念,加强稽查执法和日常监管协同联动,深化公检法证四方协作,发挥行民刑立体追责体系,提高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处置能力,“零容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拳出击,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严厉惩戒,合力为辖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青岛证监局突出“强”字,引导强本强基。坚持“以投资者为本”,推动公司机构真诚善待投资者,更好服务投资者。督促上市公司落实提高质量主体责任,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对违规减持、短线交易等监管敏感性,引导上市公司分红,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落实教科书式监管要求,督促行业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适当性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投教和解纷质效。

青岛证监局突出“实”字,提升维权救济效率。密切与青岛中院的合作,充分用好跨辖区案件委托、委派调解协作机制,共同指导辖区调解组织用足用好“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做好调解,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解纷服务。指导青岛尚和中心开展调解员培训、借鉴先进经验做法等,提高调解员调解工作水平。

【案例提醒】

借用、出借账户有风险,行政民事均担责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一则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李某甲借用“李某乙”证券信用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买入成交金额4万余元,卖出3万余元。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当事人李某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万元的罚款;针对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对李某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的罚款。

针对这一案例,中国证监会警示证券投资者,出借、借用账户行为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文禁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出借、借用账户行为最高可以处五十万元罚款。出借账户可能成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场外配资等重大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的“帮凶”,不仅面临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切勿因贪图小利、侥幸心理而出借或借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