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青岛市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2024-03-29 18:06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 (20418) 扫描到手机

3月29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青岛市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294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已符合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条件。为更好满足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4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二、本次调整适用于我市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按照《通知》要求,若后续评估期内我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连续3个月同比、环比均上涨,则自下一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自4月1日(含)后完成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借款人,可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