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工作时间打闹受伤算不算工伤?聚焦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在线与市民互动

2024-04-23 20:32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5973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实习生 王筱涵

乘客开门撞伤路人,损失应该谁来承担?孩子在学校与同学打闹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情况受伤很难避免,受伤后是责任自担还是找侵权人赔偿,因为情况复杂普通老百姓很难辨别。4月23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人身损害赔偿话题,邀请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贾晓娜律师和尤鹏飞律师做客,在线解答市民提问,为来电咨询市民分析法律关系。

“你好,请问是半岛问法热线的律师吗?”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如约开通,市民纷纷来电咨询遇到的法律问题。

“2022年我参加工作,跟公司签了合同,公司也给我投了保险,前段时间,在公司的车间里,我跟同事闹玩,在这个过程中,我摔倒了,腿部骨折,不能继续工作,在家养伤。”李先生来电询问贾晓娜律师,“发生这种情况后,我向相关部门提出了申请认定工伤,但是相关部门调查后表示我这次受伤不属于工伤,我想问一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了解了事情原委后,贾律师表示,用人单位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有关项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项目,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都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您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所受之伤,并非因劳务事项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且某公司对于您的致伤后果不存在过错,故公司不应对损失承担责任。”贾律师建议李先生向侵权人也就是与之大闹造成其受伤的同事主张权利。“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情况对责任进行划分。”

“前不久,家里的老房子翻修,我找了我们当地的包工头,可是在施工的过程中,这个包工头从架子上掉下来,摔伤了,现在他找我们要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近5万元,我想问问律师,这笔钱该我们出吗?”刘女士表示,当时工程是包给他的,但是因为是乡里乡亲的,也没有签什么合同。“他在施工过程中自己不注意掉了下来,这个责任应该他自己承担吧?”

同时,律师了解到,在房屋翻修的过程中,刘女士并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通过您的描述,您和包工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尤鹏飞律师表示,所谓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此次承揽合同,您明知房屋以旧翻新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且无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让包工头继续翻建房屋,在建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施工的监督义务和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包工头的伤情承担相应责任。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同样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尤律师建议刘女士与包工头就责任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关注焦点,市民来电咨询的也很多,记者将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供有需要的市民参考。

问题1:小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的孩子去年8岁,在某小学上三年级。去年期末考试开考前,小刘在教室用贴板卷成圆筒状放置右眼观看,同学小袁用手拍在贴板卷成圆筒状另一端,小刘感觉右眼一阵剧痛,同学将他送到校医室,校医非专业眼科医生,从表象检查判断并不严重。随后学校通知了刘先生,刘先生带着小刘去了某眼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眼球钝挫伤,角膜板层裂伤,球结膜裂伤。后刘先生找了专业的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定小刘的本次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人体所致的损伤特征,被贴板弹伤等可致类似的损伤。小刘右眼中度视力损害,其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刘先生询问律师,孩子在学校内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小刘发生被伤害事件时是8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刘先生的描述,造成小刘受伤的主要责任人是同学小袁,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小袁是未成年人,该赔偿责任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承担。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学校的注意义务以及其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预见性、可预防性等因素。如果发生的损害超过一般人的预测可能,不能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需明确的是,虽然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

问题2:踢球时压伤他人手臂,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蔡先生与黄先生住在同一个小区,两人都喜欢踢球,且经常一起去小区内一处空地踢球。2023年5月的一天,两人来到空地与他人一起踢球。其间蔡先生为了接住他人踢向空中的足球,调整站位,微微跳起。黄先生为了躲避对面踢过来的球,在蔡先生背后原地下蹲。蔡先生被蹲下的黄先生绊倒,随后摔倒在地并压伤黄先生右手,经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黄先生现在要求赔偿损失,蔡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当时被黄先生绊倒压伤对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属于“自甘风险”,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冲撞、阻拦、抢夺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因此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蔡先生与黄先生一起踢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虽然蔡先生将黄先生的手臂压伤,但损伤发生时,蔡先生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或明显犯规,因此蔡先生无须对黄先生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3:体验VR游戏时摔倒受伤,体验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前段时间,周女士与朋友一起来到某VR游戏体验馆体验VR游戏。当时体验馆的工作人员只是向周女士简单介绍了操作规则,并没有提醒其他,就让她开始体验游戏。在VR环境中,周女士感觉自己的身体控制很不顺畅,在做一次躲避动作时,她重重地摔倒在地,当时就疼得动不了了。朋友和工作人员上前将她扶起,并一起把她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后,医生开具病情证明单,建议休息3日,治疗花费医疗费近5000元。朋友告诉周女士,在她体验开始后,工作人员就来到体验区外坐着看手机,直到她摔倒。周女士询问律师,VR游戏体验馆是否应当赔偿自己的医疗费?

律师说法:周女士去VR游戏体验馆消费体验VR游戏,在游戏期间她和体验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VR环境中,玩家的大脑会进入一个并不熟悉的虚拟世界,玩家的自我认知、空间感、距离感和记忆受到虚拟世界的较大影响,导致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必然受到较大影响,VR游戏的玩家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造成人身损害,因此玩家在体验VR游戏时需要游戏经营者对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注意程度更高。根据周女士的描述,体验馆的工作人员并没有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体验过程中工作人员也没有现场全程进行保护,且该工作人员与玩家也没有保持能够有效阻止危险发生的距离。可以说体验馆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对周女士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4:给老板开车送货时撞伤他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李先生是一名货车司机,拥有驾驶资质,受雇于刘先生的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前段时间,李先生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送货时,与骑行自行车的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受伤。交警现场出具的事故责任书中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刘先生,货车的保险已经过期。现在受害人王先生要求李先生和雇主刘先生赔偿损失,李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在送货过程中撞伤他人,该由雇主还是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先生是刘先生雇佣的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属于履行职务从事雇佣活动所致,应由刘先生对受害人王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受害人王先生的赔偿应该是由车主刘先生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刘先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5:为朋友庆生聚餐,酒后受伤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李先生是黄女士的丈夫,前段时间,李先生的朋友王先生过生日,邀请李先生和其他5个人一起聚餐庆生。聚餐过程中,李先生与朋友们都喝了不少酒,晚宴结束时,李先生已经喝得有些醉了。朋友说要送他,可李先生执意自行打车离开。到了小区往家走时,由于酒劲上涌,李先生重重摔了一跤,导致身体多处受伤。黄女士询问律师,丈夫在醉酒状态下,一起喝酒的朋友没有将他安全送回家,这些朋友是否应该为李先生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及时采取照顾、救护、通知、送医等合理义务避免醉酒之人遭受伤害,这是基于共同饮酒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义务。李先生作为成年人,对于自己醉酒后摔伤具有一定过错,同饮的朋友在李先生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尽到将其安全送回家的法定义务,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大家,亲朋好友之间相约聚餐饮酒联络感情、增进情谊,是一种最正常不过的社交行为。但小酌怡情,大酒伤身。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人,我们要勇于拒绝他人的劝酒、灌酒,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适度饮酒,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家人的负责。

问法感悟

贾晓娜律师:社会生活中,人民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难以避免地会受到侵害,人身损害纠纷类型多样,比较常见的就是今天来电的几个,如共同饮酒情况下的生命健康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等,当遇到这类纠纷时,要及时固定证据,报警、留存好诊疗记录等等,利用法律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个人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在进入公共区域从事各项活动时,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场所规章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避免发生危险事故,更好地维护自身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尤鹏飞律师:经营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法律对该类活动的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注意要求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如果消费者在参与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经营者仅提出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够而无证据证明参与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将由经营者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经营者要做足安全防范措施,充分提醒告知消费者潜在风险、设置醒目标识、详细讲解玩法与规则、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软硬件保护设施,确保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患于未然。

相关案例:“开门杀”,谁该担责?

案情简介

吴某与张某系同事,吴某驾驶车辆,张某顺路搭乘,在路口等信号灯时,张某临时起意要下车对吴某说了声“谢谢”,吴某意识到张某要下车并回了句“不客气”的同时,发现孔某骑电动车从后方驶来,出声提示时张某已打开车门,并与孔某碰撞,致孔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孔某无责任。孔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张某主观上都未尽到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吴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在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法另行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官说法

“停车开门”小举动暗藏“杀机”,稍有不慎,可能酿成大祸。吴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张某,张某临时起意开门下车、吴某未及时阻止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本案判决驾驶人与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是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减少此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塑造新时代安全文明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