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发布休渔时间 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024-04-28 15:18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104065) 扫描到手机

2024年5月1日12时,日照开始进入休渔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历时4个月。

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4〕7号)等相关规定,今年的休渔政策明确了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1. 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 小型张网渔船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休渔期间,所有渔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2. 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渔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3. 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船籍港容纳不下的,由船籍港所在区(功能区)海洋发展局协调市内临近渔港休渔,并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原则上不再变动。严禁外省、市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4. 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5.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携带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6. 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7. 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应休渔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他需租船事项,不得租用应休渔渔船。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工作部署

今年,日照市将聚力以下“四个方面”,努力形成有影响力、可复制、可推广的海洋伏季休渔“日照经验”。

1. 入心入脑,强化伏休政策宣传。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等多种媒介,发放“明白纸”,持续深入宣传伏季休渔制度政策内容、管控措施和违法违规后果,营造全社会参与伏季休渔管理的浓厚氛围。

2. 压紧压实,强化基层基础管理。制定并印发了相关文件,推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夯实“市、区、镇(街道)、村”四级责任体系,确保所有应休渔渔船按时返回船籍港休渔。

3. 抓紧抓严,强化伏休执法监管。将盯紧重点渔船和时段,严管重点海域,凝聚监管合力,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违规捕捞行为。

4. 落实落细,强化渔业安全措施。将组织安全培训,严格安全检查,加强应急演练和值守,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 

管理措施

伏季休渔期间,海洋发展、海警、海事等涉海职能部门将强化部门联动,开展联合巡航、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非法捕捞、越界捕捞、“三无”船舶等进行严厉打击;公安机关将加派警力在夜间、船舶进出港等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对各渔港、码头、停泊点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