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地面积水致业主摔伤,谁赔?律师、民警社区门口普法

2024-05-28 20:41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263145)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2024年5月是我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了提高社区居民对民法典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市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5月28日上午9点半,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携手市北公安分局辽宁路派出所和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走进市北区辽宁路街道贮水山社区,在贮水山儿童公园内喷泉广场旁,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众多居民就自己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律师提问,还有市民拿着报纸赶赴现场咨询。

社区门口法律讲堂开课,居民们都来涨知识

28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进社区第四站来到了市北辽宁路街道贮水山社区,送法上门的律师和民警将“普法小摊”摆在了社区门前的喷泉广场旁。“我们这人气很旺,从早到晚都有来锻炼身体的人。”社区刘书记告诉记者,在平时的工作中社区工作人员也发现居民对法律方面的需求比较大,“你们这次活动非常的及时,我们社区热烈欢迎。”

拉上横幅、摆上桌椅、立起展板,随着一切准备就绪,附近的居民们也纷纷靠了过来。“半岛问法热线进社区活动开始了,居民朋友们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过来啦!”随着活动的开始,居民们也来了兴趣。

“现在办理公证还需要去公证处吗?”“我去领鸡蛋,孩子们都说那是骗局,是不是真的?”“找个老伴搭伙过日子,领不领证有什么不同?”很快,三名律师和民警们就与前来咨询的市民展开了一对一的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律师结合着自己之前办理了案件,给前来咨询的市民们上了一堂警示教育的普法课。

“太感谢你们了,让我们增加了法律知识。”“不能贪小便宜,我再也不去领那些小礼物了。”“以后在遇到这种事,我一定保留好相关证据。”

地面积水摔倒受伤,居民找到律师来咨询

5月初,市民陆先生在自己家门口遇到了一件窝囊事。“一天上午,我乘坐电梯下楼,出电梯门后,恰好遇到一楼楼道积水,一个没注意我踩上积水脚底打滑,摔倒了。当时把我摔蒙了,一下子没有站起来,缓了一阵后仍不见好,就拨打电话叫了120,医院诊断结果为臀部、颈部头部多处受伤。”

陆先生表示,这件事情发生后,物业让人打扫了卫生,也通知了水务公司前来处理维修,但是对自己受伤的事物业不管不问。“这种情况我能否找物业和水务公司寻求赔偿?”

听完陆先生的陈述后,周静怡律师表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而其未能及时发现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秦先生摔伤的主要原因,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水务公司在接到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及时履行了维修义务,陆先生要求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同。

周律师还表示,陆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疏于观察地面湿滑的状况,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如果真的到了法院,陆先生很可能还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建议您找物业协商,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诉讼程序。”

问法进社区彰显影响力,市民拿着报纸来咨询

在前来咨询的人群中,记者注意到了一位女士,她手中拿着报纸,专程前来找律师咨询。“很早就关注到你们这个栏目,今天正好有时间,看到律师可以现场接受咨询,我就从西海岸过来了。”

在上午的咨询过程中,记者在现场反复听到继承的话题,可见,老百姓对继承法律问题的咨询比较多。市民李女士询问韩彬彬律师,“前一段时间,家里有亲人因为事故去世了,给了死亡赔偿金,单位也给了抚恤金,我想问一下,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会被继承吗?”韩律师表示,赔偿金、抚恤金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市民魏女士咨询,他的父亲前段时间去世了,留下了村里的一套平房,现在,村里传出了拆迁的消息。“我想问一下,像我这样的已经出嫁的女儿,能否继承老人的房产?”张明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父母死亡后,不管女儿是否出嫁,都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这种权利。

“我的父亲去世后,给我留下了遗嘱,说要把房子给我,但是当我拿出遗嘱后,我的妹妹也拿出了老人的遗嘱,称要把房子平分给我们兄妹俩,我现在想问一下,这两个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在与周静怡律师面对面交流的过程中,李先生为难地说出了自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周律师明确表示,“上述规定的前提是两份遗嘱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果李先生和妹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指定进行司法鉴定,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当天的问法活动中,辽宁路派出所的民警们也结合平时的工作,在活动现场开展防范电信诈骗、打击网络谣言等多项普法宣传,就一些常见的邻里纠纷进行了法律讲解。

半岛问法进社区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社区的大力支持,至今已经走进了四个社区,赢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在活动现场居民也纷纷记录半岛问法热线电话号码80889800。结合当天的进社区活动,记者将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广大读者参考。

问题1:盗用照片宣传游戏陪练,这种“照骗”行为是否侵权?

小刘前几年加了一个微信好友小张,两人平时联系不多。前段时间,小刘的朋友询问她从事游戏陪练是否挣钱,这让小刘一头雾水,因为她从没有参与过游戏陪练工作。通过进一步了解小刘才知道,原来小张在2023年1月在某游戏的陪玩软件注册了账号,提供陪练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为了增加自己的陪练生意,小张想到了“美女”小刘,他从小刘微信朋友圈下载其发布的照片、视频,发布在自己的陪练账号进行自我介绍。此外,小张还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小刘的照片、视频,并宣称为个人照片。小刘听朋友说,有了自己照片的“加持”,小张的陪练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获利颇多。小刘非常生气,询问律师小张的“照骗”行为是否侵权?

张明琪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小张未经刘女士同意冒用其照片、视频并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与某陪玩软件上的行为,足以导致刘女士照片、视频向不特定人群公开,侵犯了刘女士的肖像权。小张通过某陪玩软件提供陪练服务,赚取客户收益,本质上属于商业活动,刘女士可以主张按照小张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向自己进行赔偿。在此也提醒大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我们不能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大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相关信息,发现被侵权的,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2:卖房者未告知房屋原房主跳楼坠亡,是否可以撤销购房合同?

居民张大爷今年已经74岁了,想购买一处房屋安享晚年。前段时间,他看中了小李名下的一套房屋,双方几经洽谈,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大爷交付了定金50000元。合同约定:若张大爷违约定金不退,若小李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小李承诺本合同项下交易房产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房屋内未发生过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可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张大爷便通过邻居得知案涉房屋的原房主小李的父亲,八年前在这栋楼跳楼身亡。张大爷找到小李,质问他为什么没有主动告知其父亲坠亡的事实。小李称其父亲系不堪忍受病痛从楼道窗户跳楼,并非在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所以他并没有告知义务。张大爷认为小李的行为构成故意隐瞒事实的欺诈,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张明琪律师:通常情况下,交易房屋若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及购房人的购买意愿。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人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的义务,如出卖人未告知房屋实际为“凶宅”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出卖人以欺诈手段使买受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购买房屋,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大爷与小李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房屋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小李的父亲是从房屋入户门以内跳楼坠亡,按照合同约定,小李应当负有主动告知张大爷该事实的义务,他若隐瞒,则张大爷可以主张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小李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小李有证据证明其父亲是从“房屋外”楼道窗户跳楼,则不能苛求小李无论何时均有主动披露的义务,也就是说不能认定小李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张大爷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的诉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3:拾得人拒绝归还遗失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居民王大爷很喜欢看别人打扑克。前段时间的一天下午,他和张先生在一个水果摊旁看人打扑克,紧张的牌局让王大爷看得入迷,连自己戴在手上的金手链掉落也没察觉,直到回到家后才发现。王大爷回到事发地点寻找未果,便在事发地点张贴了寻物启事,此时张先生和水果摊主都告诉王大爷,金手链被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捡走了。随后王大爷前往辖区派出所查监控,发现金手链被张先生捡走。第二天一早,王大爷接到张先生的电话,称其金手链确实是被自己捡走了,因为没有等到失主,自己也不知道手链是真是假,便没有报案,后来水果摊主拿走手链说要看看真假,便再没有返还给自己。王大爷随即要求张先生归还丢失的金手链,可张先生以手链不在自己手中为由拒绝归还,王大爷询问律师,张先生是否有权不归还捡到的金手链?

周静怡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返还失主,若不予返还,则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由此可见,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义务。因此,对于张先生拾得的金手链,除非失主王大爷自认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认定为无主物,否则张先生不能取得所有权。张先生称金手链交给水果摊主后遗失,但他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他想以此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以及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都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或灭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先生在拾得手链后,未依法将遗失物送公安等有关部门,亦未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造成失主损失,张先生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张先生不能返还手链,则应当折价赔偿王大爷的损失。

问题4:在自家房屋外墙开设门窗,物业有权过问吗?

王先生购买了某小区一楼店铺开设棋牌室,店铺的门面向小区外。为了店铺经营,方便小区内居民来店铺消费,王先生在装修时就在面向小区的一堵墙上开设了门窗。前段时间,小区物业公司找到王先生,要求王先生封堵门窗洞口,恢复原状,否则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是该店铺的所有权人,在自家房屋外墙上开设门窗物业公司有权过问吗?

周静怡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不得单独使用或占有外墙,不能在外墙设置物品或者加以利用,禁止对外墙擅自改变颜色、图案、改动等,业主也不得随意搭建、装置某种凸出设施设备,比如防盗窗、防晒棚等,以影响整栋建筑物的美观。王先生,你在外墙私自开设门窗,即使该外墙是你房屋的一部分,该行为也是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小区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职责,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且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要求王先生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是行使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该诉求应该会得到法院支持。王先生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建议王先生尽快封堵门窗洞口,恢复外墙原状。

问题5:停在小区内的私家车被掉落杂物砸坏,损失该由谁承担?

秦女士在自己居住的某小区内有一个地上的停车位,每天她都会将私家车停在该车位上。前段时间的一天早晨7点,秦女士接到物业的电话,称她停在车位上的私家车被高空坠物砸坏。秦女士到达现场后,发现自家车的挡风玻璃和前引擎盖被一块木料砸坏。当时物业已经报警,警察到场后,经过现场勘查并与物业沟通后得知,小区的一位业主在公共区域内私自违建院子并堆放地砖、木板、木料等杂物,因晚上风大,杂物掉落而砸坏车辆。事故发生后秦女士多次与该业主和物业沟通赔偿问题,但该业主明确表示拒绝赔偿;物业则认为事发时为大风极端天气,物业服务中心已经向各业主发布提示注意高空坠物,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秦女士询问律师,自己的私家车停在车位上被砸,这个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韩彬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由堆放人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倒塌致他人受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推定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由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砸的私家车属于秦女士的私人物品。业主将自己私人物品堆放于小区二楼平台公共区域,且长期不在该小区居住,对其物品疏于管理,现物品脱落导致秦女士车辆受损,该业主应该对秦女士的车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小区的物业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就业主违规堆放物品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未能对公共区域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因此物业应对秦女士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问题6:打羽毛球时对方受伤,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林先生和郑先生住在同一个小区,两人都喜欢打羽毛球,平日里两人经常相约一起去打羽毛球。前段时间,郑先生与林先生又相约去体育馆打球,在两人对打过程中,林先生在一次扣杀中用力较大,郑先生躲避不及刚好被羽毛球击中左眼。郑先生当时就捂着眼睛倒下,林先生立即将郑先生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诊断,郑先生眼睛前房积血,住院治疗了三天,出院时医生建议郑先生至少休息一周。事后,郑先生认为自己受伤是林先生造成的,要求林先生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林先生询问律师,郑先生是自愿去打球的,他在运动过程中受伤,自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郑彬彬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如果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郑先生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参与的羽毛球运动存在一定危险性是明知的,且他也自愿参与该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该潜在的危险中,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林先生的大力扣杀属于羽毛球运动中的正常行为,造成郑先生的受伤并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林先生和郑先生既是邻居,又是多年的球友,建议林先生在郑先生受伤后,可以负担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