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买房,去世后如何分割?市民拨打半岛问法热线,集中咨询这些问题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见的养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事关养老继承的任何一个环节脱节,都会对家庭产生不小的影响。6月4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养老继承话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王莉莉律师和李瑞东律师在线与来电市民沟通,就有关养老继承的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记者也整理出典型问题供市民参考。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如约开通,两部热线电话此起彼伏,市民纷纷来电咨询有关养老继承等相关问题。“我的父亲前一段时间去世了,留下了两套房子,但是我们家的情况比较特殊,我想咨询一下这两套房子该怎么分?”李瑞东律师接到了王先生的来电咨询,王先生向李律师详细说明了自己家的情况。
“母亲多年前就去世了,父亲又再婚,和现在的妻子结婚后父亲买了两套房子,登记了父亲和现任妻子的名字,父亲的现任妻子也有一个孩子,跟我们兄弟姐妹三人差不多的年纪,父亲和现任妻子没有再生育。”王先生询问,现在父亲去世了,这两套房子该如何分配?女方的孩子是否也会参与继承?
听完王先生详描述后,李律师进行了分析。“按照你的说法,你们兄妹三个承认之后父亲又再婚,女方的孩子当时也独立生活了,那么登记在他们夫妻两人名下的房产就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如今您父亲去世了,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这两套房产将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李瑞东律师表示,由于女方孩子与王先生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那么参与分配的人员就是王先生父亲的现任妻子和王先生的三个子女。
“首先两套房产您的父亲占50%,参与继承分配的就是这部分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你们兄弟姐妹三人和您父亲的现任妻子,共四人,每人各得12.5%。”李律师表示,同样,虽然王先生父亲与现任妻子结婚,但是王先生父亲的现任妻子与王先生兄妹三人并未形成扶养关系,因此,王先生父亲现任妻子的财产也就跟王先生兄妹三人没有关系了。
养老继承话题是老百姓身边的问题,当天上午来电咨询的市民众多。“我的三叔一辈子没有娶妻生子,年纪大了之后少人照顾,尤其是前年检查出来癌症更需要人照顾,我就承担起了照顾三叔的责任,三叔与我签了《遗赠扶养协议》,我对他进行赡养照顾,约定三叔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归我所有。”刘先生来电表示,当时签订协议村里的见证人和一些其他亲属都在场。“前段时间三叔去世了,我二叔说他是三叔的法定继承人,应该继承三叔的部分遗产,我不知该怎么办了,我跟二叔讲不通道理,现在该怎么办?”
王莉莉律师表示,既然有纠纷,协商不成,那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且程序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你可以提起诉讼,让法院来介入,法院大概率会判定你胜诉。”王律师表示,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所签订,内容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亦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应当基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我国遗产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遗嘱次之,法定继承再次。“因此,在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前提下,你二叔主张法定继承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问题1:照顾的孤寡老人没有继承人,老人去世后遗产怎么办?
杨先生是顾先生父亲的生前好友。杨先生的父母已去世,他未婚无配偶子女,也无其他兄弟姐妹。顾先生的父亲在世时曾说过,等杨先生老了后由自己儿子负责照顾。后父亲去世,顾先生还是依照父亲的吩咐,照顾杨先生的生活。杨先生晚年时生活不能自理,全靠顾先生夫妇照顾。杨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当时他曾口头说过,死后将房产留给顾先生。前段时间,杨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顾先生询问律师,杨先生留下的遗产该怎么处理?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规定,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民法典还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顾先生的描述,被继承人杨先生没有继承人,晚年的生活由顾先生夫妇照顾,顾先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顾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杨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并履行相关职责,比如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问题2:打印遗嘱第一页没有签名,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夏先生兄弟姐妹4人,他是老大。父母生前名下有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父亲因病去世,当时没有留下遗嘱。此后,母亲的生活一直由夏先生照顾。2022年8月,母亲找来她的两个朋友作见证,留下一份遗嘱。约定自己去世后,房屋属于其本人的所有份额均由夏先生继承;名下的其他财产也由夏先生继承。遗嘱由见证人1打印,共两页。第一页上未有涉及涉案遗产房屋应如何分割的内容,上面也没有签字捺印。遗嘱的第二页有母亲的签名捺印及见证人的署名和书写日期。当时见证人1还给母亲口头描述遗嘱内容进行了视频拍摄。2023年10月母亲不幸离世,夏先生的弟弟妹妹对母亲留下的遗嘱第一页没有签字提出异议,夏先生询问律师,打印遗嘱第一页没有签字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对于打印遗嘱有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从形式上看,夏先生母亲的遗嘱系以打印方式订立的遗嘱,该遗嘱中,遗嘱人、见证人未在第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在形式上确实存在瑕疵。当时夏先生的母亲在留遗嘱时有拍过视频,通过视频内容可以确定该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系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见证人均在现场进行见证,足以对该瑕疵进行补正。根据夏先生的描述,母亲留下的打印遗嘱共计二页,母亲和见证人均在该遗嘱的第二页签名加捺指印。其第一页虽未有母亲和见证人的签名,但第一页上主要打印了母亲、父亲和四个子女的基本情况、住址以及父亲去世时间、遗产房屋的地址及来源等,并未有涉及涉案遗产房屋应如何分割的内容。因此,夏先生母亲留下的遗嘱应该有效。
问题3:同居生活多年的老伴去世,他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2001年,36岁的顾女士遇到了45岁的白先生。据白先生介绍,他是离婚后独自来青开诊所的,自己的女儿跟随前妻在原籍生活。二人交往后产生感情并同居生活,共同经营诊所。经过两人的努力,这些年他们在青岛购买了多处房产。但两人一直未登记结婚,也未生育子女。2023年9月,白先生病重,他与顾女士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他们在青岛的2处房产登记为白先生所有,另2处房产登记为顾女士所有。2023年11月,白先生因病去世,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顾女士认为她与白先生之间构成事实婚姻,有权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可白先生的女儿不认可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她认为尽管顾女士长期照顾父亲,但顾女士名下已经有房产,其多年付出已经得到充分补偿,不应再争夺遗产。顾女士询问律师,自己是否有权继承白先生的遗产?
律师说法: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非婚同居当事人因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双方存在扶养关系为由提出酌分遗产请求权。顾女士与被继承人白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多年,生活上照顾,事业上共同经营私人诊所。白先生的女儿定居外地,白先生的绝大部分时间由顾女士陪伴。在白先生晚年病重之际,也是由顾女士履行照顾之责,并为他处理后事。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情感上,顾女士与白先生均已形成20余年相互扶养的关系,因此顾女士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仍可分给适当的遗产。
问题4:老人在养老中心摔倒受伤,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马先生的父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但是家中子女都上班,因此马先生等子女将老马送到了某养老院照顾。马先生告诉律师,前段时间,父亲在养老院被院内的一处井盖绊倒,这处井盖明显高出地面,存在安全隐患,马先生的父亲送到医院诊断为骨折。马先生询问律师,对于老父亲的受伤,养老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老中心未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通道上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对老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马的受伤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此做个提醒,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充分保护老年人人身安全。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问题5:想置换更好的房子,母亲不同意怎么办?
吕先生的母亲今年85岁了,平时一直和吕先生一家一起生活。他们现在住的房子是父亲生前依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政策出资购买的,母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父亲去世后,母亲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吕先生名下,在工作日期间,吕先生夫妇为接送孩子上下学方便,与母亲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前段时间,吕先生为生活便利欲置换房屋,可母亲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吕先生与母亲协商多次未果,询问律师能否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要求母亲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的行为?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吕先生的母亲虽放弃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先生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老母亲已至耄耋之年,对旧有居所数十载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老人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的现实考虑,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先生作为老人的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违背公序良俗。
>>>问法感悟
王莉莉律师:今天的电话中有涉及到继子女有无继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法定继承权,如果男方与女方结婚时,一方的孩子均已成年,另一方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子女也未对另一方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进行互相照顾,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那么该方的继子女对另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李瑞东律师:随着遗产继承纠纷越来越多,情与法的冲突也愈演愈烈。民法典“继承编”已经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继承观念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继承制度。但是因为受传统文化约束,很多老人对“遗嘱”二字讳莫如深,在继承时家庭成员仍会面临冲突。因此如果老人在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针对遗产进行妥善的分配,尽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那么子女们未来可以继续和平共处,实现家庭和谐。
>>>相关判例
男子意外死亡,父母与妻女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
案情简介
孙某与梁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孙某甲、一子孙某乙。孙某乙系顾某之夫,双方于2019年生育一女孙小乙。2021年10月,孙某乙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2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孙某、梁某、孙小乙、顾某支付孙某乙的死亡赔偿金共计60万元。现上述赔偿金已付至法院账户。因各方当事人对此笔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孙某遂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平均分割涉案款项。梁某对孙某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
顾某、孙小乙辩称,不同意平均分割上述款项,孙某乙是顾某与孙小乙的主要生活来源和依靠,其三人共同生活多年,感情深厚,孙小乙尚且年幼,还需要大笔的教育费用和生活支出,故在分配比例上应适当对其进行照顾,并予以多分。综合上述因素,顾某要求由其母女分得上述死亡赔偿金中的80%。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乙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性质,该笔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孙某乙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孙某乙的近亲属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共同享有所有权。因为孙某乙投保保险合同中并未指定受益人,故上述补偿金虽不属于其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处理。在孙某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根据与其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能力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本案中,孙某、梁某系孙某乙之父母,虽已年老,但尚可依靠女儿赡养,且孙某每月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1200元、另每月可领取国家发放的养老金,孙某和梁某每月每人尚能从村集体分红中领取400元,与孙某乙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小,故孙某、梁某分得的孙某乙死亡赔偿金不宜过高。而孙某乙之女孙小乙年龄尚幼,顾某之母系重度残疾,而顾某未再婚,需要独自对其女进行抚养,其女在今后的成长教育中尤需较多的资金支持,考虑到顾某、孙小乙母女二人对孙某乙有着更为紧密的经济依赖程度,故在分割上述死亡赔偿金时可以适当多分。因此,法院酌定对孙某乙的死亡赔偿金,由孙某、梁某各分得其中的20%,即其二人每人分得12万元,顾某、孙小乙各分得其中的30%即18万元较为适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60万元中,原告孙某、被告梁某每人各分得12万元,被告顾某、孙小乙每人各分得18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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