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离婚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家事纠纷半岛问法律师为您解答

2024-07-02 18:3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24388)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婚姻家事类案件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为结婚给付的彩礼,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分居期间,丈夫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7月2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邀请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代晓律师和山东紫南律师事务所杨沫律师在线与市民互动,解答市民疑惑给出合理合法化的建议,受到来电市民的好评。

2日,一场大雨给岛城市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半岛问法热线风雨无阻准时与市民互动。上午9点30分,80889800热线就接到了市民吕女士的来电。

“我跟丈夫结婚生子后,因为种种原因分居了,孩子一直跟着我生活,已经三年多了,前一段时间,我了解到,在我们分居期间,他认识了其他女性,并与其一起生活,经过我的再三追问,他也承认了这个情况,我也有录音。”吕女士询问代律师,她已经对这段婚姻绝望了,“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儿子由我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让对方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代晓律师表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代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吕女士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过三年,法院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吕女士的离婚诉请会予以准许,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儿子一直跟随您生活,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法院会从孩子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大概率应该会让您继续抚育。法院也会根据男方收入情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定他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儿子满18周岁。”代律师表示,鉴于男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男方具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吕女士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也会得到法院支持,具体数额法院会酌情判定。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往往都是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自己遇到的一件烦心事。

“我的父母拥有一处房产,父亲去世时,我的母亲、姐姐、妹妹均表示放弃继承房产,我的母亲通过赠与方式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刘女士告诉杨律师,几年之后,自己的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虽然当时并没有明确的书面材料,但这套房子我的母亲和姐妹都认定是我父亲留给我的,现在我丈夫要求分割这套房子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刘女士询问,如果现在我的母亲和姐妹补写的书面声明,证明这套房屋是给我个人的,有没有法律效力?

了解完详细情况后,杨沫律师表示,“您的父亲在刘女士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遗产分配时各继承人并未在书面声明中明确房屋继承份额仅赠与您个人,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杨律师表示,在男方起诉离婚后,原继承人补写赠与刘女士个人的声明不具有溯及力,应按照赠与行为成立时的意思表示认定受赠人。“从法律上讲,这套房子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

婚姻家事纠纷事关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天上午来电咨询的市民大多聚焦财产、孩子等方面,记者结合来电情况对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为结婚给付的彩礼,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王先生家属于低收入家庭,因为生活的拮据,王先生一直没有结婚。2022年9月份,在当地人的介绍下认识了李女士,当时王先生已经年近40岁,很想成家,与李女士交往没有多久就决定结婚。为了顺利结婚,王先生想尽办法凑了18.8万元,作为给李女士家的彩礼。因为夫妻两人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2023年初,李女士怀孕了,王先生本以为有了孩子,两人的关系会变好,可在怀孕不久,李女士就私自终止妊娠,这让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先生现在想与李女士离婚,询问律师能否要求李女士返还当时给付的彩礼?

律师说法: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根据王先生的描述,按王先生家庭经济情况,当初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王先生较重的家庭负担。且王先生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李女士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如果王先生提出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为妥善平衡夫妻双方利益,大概率会酌定李女士返还部分彩礼款。

问题2:离婚后,非抚养方对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有异议怎么办?

冯女士与刘先生曾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子。2016年时,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刘先生抚养,冯女士可以随时看望孩子。离婚后,由于对儿子的思念,冯女士频繁地去看望儿子。开始时刘先生还算配合,可后来刘先生开始拒绝,两人也因此产生矛盾。前段时间,冯女士找到刘先生,要求准予她每月至少和孩子居住生活8天,寒暑假自己可以带儿子居住一个月,刘先生拒绝。冯女士询问律师,对于自己探望儿子的要求,刘先生有权拒绝吗?

律师说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履行协助的义务。儿子由刘先生抚养,对于冯女士探望儿子的要求,刘先生有协助的义务。但儿子长年与刘先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较为连续稳定的生活习惯和规律,而冯女士长时间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故现阶段冯女士不适宜将儿子接走居住,如果通过诉讼途径,法院也会根据冯女士与刘先生及孩子的实际居住生活情况,考虑到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情感需要,本着有利于儿子身心健康和维护其正常稳定的生活习惯的原则,酌情确定冯女士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在此建议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并充分征询子女的意愿,确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各方均同意的探视方案。直接抚养人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避免通过强制执行等冲突性方式解决探望权纠纷,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必要的身心伤害。

问题3:协议离婚后,前夫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怎么办?

李女士与田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李女士与田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李女士抚养,田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田先生一直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2023年1月份开始,田先生每月仅支付部分抚养费,并告诉李女士因自己经济困难,无工作,且家庭支出增加,无力支付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可据李女士了解,田先生有工作、有收入,且田先生是有劳动能力的人,消费水平很高,有能力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李女士询问律师,对于田先生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李女士与田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时应当对于自身的经济状况、未来的收支情况有较为明确的认识,二人协商的抚养费数额应当是在充分考虑了儿子的日常支出及田先生收入水平的情况下确定的,因此田先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向儿子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如果田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状况或工作收入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明有降低抚养费数额的法定事由,则法院会判决田先生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这不仅关系着夫妻双方能否妥善办理离婚,更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者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要把握“尽力”和“量力”原则,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问题4: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现前妻想要撤销赠与并分割房产合理吗?

高先生和于女士婚后居住的房产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两人育有一子。2019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先生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小高所有。离婚后,高先生一直独自偿还房贷。前段时间,前妻于女士找到高先生,称该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小高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小高,目前还处于两人共有财产状态。现在她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小高,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高先生询问律师,当初是因为前妻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他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加重自己义务的条款,并在离婚后独自偿还房贷,如今前妻要求分割房产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高先生和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的处理,两人早已达成约定,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于女士不同意履行对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房屋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问题5:婚姻存续期间受到丈夫家暴,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姜女士与黄先生是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感情基础很薄弱。婚后不久姜女士就发现黄先生喜欢酗酒,且酒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姜女士拳脚相加。姜女士有证人、报案记录等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其施加家庭暴力,丈夫也曾在清醒时书写过离婚协议书。前段时间,丈夫又无缘无故将姜女士毒打一顿,姜女士愤而离家出走。她询问律师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黄先生给付精神损失费?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姜女士的丈夫曾书写过离婚协议书,这表明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姜女士要求离婚的诉求,法院应该会予以支持。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姜女士手中有证据可以证明,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因此姜女士要求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也会得到法院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我国也在不断出台一系列制度,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问法感悟:

代晓律师:婚姻家事是纠纷矛盾中较为常见的矛盾之一,具体上升到法律层面应当如何看待和解决,是当事人应当考虑和面对的问题,律师建议双方在婚前应当对另一半进行充分了解,在选择结婚后,双方都应当为了自己“小家”的发展而努力。双方如势必走到离婚这一步,也建议双方应当理性对待婚姻关系、孩子抚养、财产分割。

杨沫律师: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夫妻和睦,遇事不争。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某些事或者某些习惯难免有看法不一、意见相左的时候,此时,采取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方式,例如换位思考、耐心倾听、客观表达、自我反思等等,尽可能架起一座与对方沟通的桥梁,让沟通和交流成为解决家庭纠纷的最有效的途径。

相关案例:

青岛中院向涉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落实意见要求,向殷某诉陆某离婚纠纷案等多起案件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殷某(男)与陆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生育一子小殷。殷某自2015年起至今一直在国外工作,陆某与孩子则在国内生活,期间殷某从未支付孩子抚养费,与母子二人见面的次数也屈指可数。殷某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殷某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训诫,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进行现场解读、释法说理。

“父母监护缺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不仅可能承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还结合未成年人审判实践,引导双方认识到,如果父母不能给予足够的关心、关爱、陪护和疏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会受到影响,严重时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遭受不法侵害。

经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即便双方离婚,依然要保持平静和理性,更加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注重心理疏导,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经过法官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双方在圆桌法庭签订调解协议,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青岛中院少审庭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做深做实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结合家庭教育指导,落实最高法院意见要求,在审理的全部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引导未成年人的家长提升责任意识,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从家庭入手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端预防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