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给孩子买房登记在离异父母名下,一方反悔约定还有效吗?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律师为市民普法

2023-12-05 19:2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3019)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婚姻家事纠纷,是市民最常遇到的纠纷之一, 也是民事案件中占比较高的案件类型之一,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12月5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刘之曈律师和殷瑞璟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就市民遇到的复杂问题进行专业解答,得到了来电市民的称赞。

热线开通不久,就接到了市民李女士的来电。李女士和前夫2011年离婚,2017年的时候共同出资给孩子买房。因为当时孩子还不到十岁,男女双方就约定,先将这个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等到孩子18岁的时候,把它过户给孩子。“当时的资金我出的大头,前夫出的小头,但是在共同登记的时候,是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登记的,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李女士表示,在2019年的时候,男方再婚,把他的这50%的房产份额转到了他的现任妻子名下,违反了当时的约定。李女士来电咨询,“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因为还没有看到你们的这个协议,我们初步分析认为这个是一个物权和债权的两分概念。”殷瑞璟律师表示,首先,男方对于他这50%的物权,是有处理权利的,他将他的这个50%的房产份额处分给他的现任妻子,不属于一个无权处分。

“但是我们从深层的分析,感觉这个协议的性质是决定这个案件的关键,如果这个协议的性质我们只是定义为一个普通的约定,男方可以认为这是一个单方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形成一个合意,那我的赠与的意愿可以随时撤销。”殷律师表示,“”但是实质上我们认为男女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应该是一个为孩子的代持协议,从女方出大头但是却给男方登记了比男方出资额更高的比例可以看出,双方是出于将这个房屋完整过户给孩子的真实意愿。并不是双方离婚后女方出大多数资金,然后把其中50%的份额真正给男方的意愿!所以,按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男女双方当时签订协议时候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协议的性质更像是一个代持协议。”殷律师表示,如果一旦是这个协议被认定成了代持协议,男方的这个物权转让行为,有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成是善意第三人的转移,也就是说,这个房屋是有可能会回到孩子名下。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担心自己留给孩子的财产因为孩子婚姻出现变动而发生损失的情况不在少数,当天上午,刘之曈律师就接到了这方面的咨询。“我的儿子今年三十岁,已经结婚。我和孩子母亲如今年龄也已经越来越大,我们老两口名下有多处房产,万一哪天发生意外,这些房产就会留给儿子。”常先生表示,“目前他们小两口比较恩爱,但是万一我们走后儿子的婚姻发生变化,我们留下的财产被儿子继承后,成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不是会被儿媳妇分走一半?我们虽然不想看到儿子儿媳离婚,但是真到了那一步如何能保证我们的遗产不受损失?”

刘之曈律师表示,常先生提出的问题是如何保证父母既把财富给到子女,又不会在子女婚恋时被其配偶分割。“我建议您和妻子定立遗嘱,并且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由儿子一人继承,不因子女婚姻状态发生变化。”刘律师表示,可以通过事先定立遗嘱的方式防范风险,在子女离婚时保护父母的财产。

婚姻家事纠纷的话题,引发了市民较多的关注,众多市民来电咨询,记者将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怀疑丈夫婚内出轨,妻子要如何“捉奸”取证?

刘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前段时间刘女士听说丈夫长期与一名异性有不正当往来,刘女士想先搜集丈夫的出轨证据,然后提出离婚。她感觉“捉奸”的证据应该是最直接的证明,但听朋友说“捉奸”的证据法院不一定会采纳。刘女士询问律师怎么样“捉奸”取得的证据,法院才会采纳?

律师说法: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隐私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获取的证据一般都会被法庭采纳。如果是在自家床上“捉奸”的证据,只要行为不过激,照片不要对外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一般都会被法庭采纳。但如果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得的证据因不具备合法性而不被法院采纳,反而自身还会涉及侵权行为。出轨证据的搜集是一个长期证据积累过程,除去“捉奸”的证据,亲密照片、录音、录像;双方的书信、私密短信、邮箱、通信软件聊天记录;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这些均可作为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

问题2:离婚后妻子要求分割股权,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方女士与刘先生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先生与其好友作为股东,设立某餐饮有限公司,刘先生系大股东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4月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方女士未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分割公司股权,2022年5月方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她与刘先生对于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股权的价值认定却差别非常大,方女士认为应当按照离婚时的节点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因为此时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在此时进行处理;刘先生却认为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餐饮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公司业务量和利润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如果按照离婚时点分割对刘先生十分不利,应该什么时间提出评估,就按照什么时间进行分割。方女士询问律师,离婚分割股权时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律师说法:关于离婚分割股权时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没有一个十分确定的标准,通常法官会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通常在终审判决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已经成就。婚姻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一案中一并处理时,终审判决离婚时共同财产也同时分割完毕。方女士是将婚姻关系和共同财产分割分成两起案件起诉,如果方女士在判决离婚后较长时间内未起诉要求分割财产,那么,在此期间内,由于经济环境变化、产业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刘先生的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此时仍以判决离婚的时间点作为基准日确定补偿价格,则对刘先生明显不公平。方女士提起要求分割公司股权诉讼,由于案件审理周期以及何时作出判决并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和决定,以分割财产案件的判决作出之时为基准日具有不确定性,客观上有可能加大另一方利用自身便利地位损害对方利益的道德风险。因此法院很有可能以方女士提起分割财产的起诉日为基准日。

问题3: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认定?

谢女士与洪先生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两套房屋,全部登记在谢女士名下。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及大部分的贷款均是谢女士的父母出资支付,洪先生只支付过少部分的贷款。当时谢女士父母出资时只是说给孩子买房,并没有明确约定购房出资款是赠与还是借贷,也没有说明只给谢女士还是夫妻双方。现在谢女士与洪先生因为感情不合要诉讼离婚,谢女士询问律师,父母给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会如何认定?

律师说法: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时的情况不同,离婚时房屋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通常如果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谢女士的描述,虽然两套房产是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及大部分的贷款,但洪先生也曾支付过贷款,因此房产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当然,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该考虑谢女士父母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时应当与子女及其配偶主动沟通交流,一起签订书面协议,将意思表示落实至书面,明确约定父母出资款的性质。如不便签署协议,则应注意留存在出资时向子女及其配偶明确表达出资为借款的证据,未来可根据子女婚姻稳定程度决定是否追索该部分借款,以保全自己的出资款。

问题4:对于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处置遗产时是否有一票否决权?

林女士与张先生于2014年结婚,张先生是二婚,前妻因病去世,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年,林女士没有自己的子女。婚后林女士与张先生一起住的房屋是张先生婚前购买的,因为林女士并非亲生母亲,继母子之间常年不合,基本没有走动。2023年张先生因病去世,生前并未订立遗嘱,遗产只有名下一套房产。他的两个儿子在张先生去世后不久,就要求处分遗产房屋,分割售房款。林女士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自己唯一的住处,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林女士询问律师,作为张先生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自己在决定遗产是否处置是否有一票否决权?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其名下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中的房屋并非林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作为继承人仅能分得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发生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作为整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在遗产分割之前,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适用共同共有的“一致决”处分规则。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只能诉诸法院对遗产进行分割。如果所有继承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其中一方又不愿配合遗产分割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各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比例。此时,“共同共有”状态转化为“按份共有”状态,享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决定财产的处分。因此在处置遗产时,林女士是没有一票否决权的。

问题5:共同生活多年的“女朋友”,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2015年,杨女士认识了姚先生,当时姚先生的原配妻子已经离世。之后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对外以男女朋友相称,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生育子女。2023年姚先生51岁时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两套房屋与一百万元存款,生前未订立遗嘱。姚先生的母亲还健在,还有一个与前妻所生的27岁女儿。姚先生的母亲与女儿均认为杨女士与姚先生没有法定婚姻关系,没有继承人身份。杨女士认为自己与姚先生在一起生活多年,平时都是由她照顾姚先生的生活,并且姚先生生前四次患病均由杨女士在住院手续的“配偶”处签字,这代表自己与姚先生已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询问律师,在遗产分割时,自己是否有权参与继承?

律师说法: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通常,以扶养人身份参与继承的并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案件,多系被继承人为“老年人”的案件,老年人因年龄与健康的弱势被推定为需要帮扶,在晚年对其进行扶养的人常常被判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杨女士虽然与姚先生没有法定婚姻关系,姚先生也不属于老年人,但姚显示因病去世前的危困时期始终由杨女士照料,四次住院均由杨女士作出“配偶”签字,这足以构成“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因此杨女士要求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的诉求,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6:丈夫婚内出轨,私自转给第三者的财物是否能够要回?

陈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多年,婚后两人共同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婚房,夫妻关系向来和睦。前段时间陈女士收到银行催促还款的通知,询问后才知道,自2019年起,李先生沉迷观看网络直播,为成为网红女主播“小A”的“榜一大哥”,李先生动用大量存款为小A刷礼物,后来更是加了小A微信,与小A发展了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将与陈女士的婚房向银行办理了抵押借款,用于为小A购买大量奢侈品。陈女士找到小A对质,小A坚称自己对李先生有家庭一事不知情。陈女士询问律师,李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第三者,自己是否主张要回?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超越日常生活所需的挥霍均是对另一方财产利益的侵害,而婚内出轨第三者并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是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李先生的妻子,陈女士有权利将李先生与小A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李先生与小A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A返还夫妻共同财产。A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恋爱对象是否已婚一事应当有注意义务,小A自称自己是“被小三”的理由很难抗辩成立。而李先生为所借贷的款项系其为个人享乐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其向网络女主播大量刷礼物的行为,也可以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问法感悟<<

刘之曈律师:婚姻家庭纠纷涉及身份、情感、财产的多重交织,在上午的接线中,我深切感受到公众在面临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时会不知所措,不知道有哪些法律法规保障了自己的权益,更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我对未来处理相关婚姻家庭纠纷时有了更新的认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纠纷、分析纠纷能让我对案件的剖析更加细致。用心共鸣当事人的情感困惑,挖掘他们的真正需求、为他们排忧解难,也是我作为婚姻家事律师的使命与荣幸。

殷瑞璟律师:在解答市民咨询时,能够感受到市民的法治意识正在不断提高,但风险防范意识仍然有待加强。人们通常将家庭视为最温暖的港湾,潜意识认为对家人不可设防,但是却承担不了一场婚变带来的财产与心灵的双重打击。事实上,风险防范和对家人全身心的付出并不矛盾,大事约定务必书面留痕、意思表示务必明确,对自己和家人都是最好的保护。在这里,律师希望所有家庭和睦安康,即使当缘分走到尽头时不得不面临分手,也将纷争尽可能化解在源头,让一段原本美好的关系体面落幕。

>>相关案例<<

婚姻破裂,离婚时忠诚协议是否仍有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刘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逐渐深入地了解,二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日渐凸显。2019年4月13日,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女方随即向男方其出具了承诺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承担10万元债务、净身出户。”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方提供了女方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女方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女方在当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出轨行为持续近五年,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某主张按承诺书约定,李某当“净身出户”及承担债务。因该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然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李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白纸黑字”  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白纸黑字”的忠诚协议,严格来说是一份合同。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这表明,属于身份关系的婚姻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那么,出轨者是否能全身而退呢?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如放任此种行为,将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本案中,李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婚内常年出轨,造成了对方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并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