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出租屋空调没法用,谁应承担维修责任?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合同纠纷,这些问题律师解答了

2024-07-09 18:00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34808)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合同是我们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的重要桥梁,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产生合同纠纷。7月9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合同纠纷,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王琎律师和刘宗霖律师接听市民来电,就合同纠纷问题为市民支招。

上午9点30分刚过,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就接到了市民李先生的来电。“2022年时,我租了张先生的一套房子,我们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年,但合同中并没有对房屋设备的维修义务进行约定。”李先生告诉王琎律师,入住后发现房屋内空调不好用,就多次向张先生反映,并要其维修。

“可房东张先生对此置之不理,于是我就自费进行了空调维修。前段时间,租赁合同到期,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我要求房东支付空调维修费用,但他拒绝支付。”李先生询问律师,房东是否应该支付空调维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维修租赁物原则上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屋内空调的故障并不是李先生的过错而造成,他有权要求房东张先生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可张先生未履行维修义务,李先生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张先生负担。”王律师提醒广大租客,在房屋租赁期内,租赁物需要维修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维修证据及维修费用记录。此外,如果维修之后的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预付费一直是纠纷的重灾区,市民孙女士就遇到了一起预付费的合同纠纷。“两年前我在家门口的一个美容美发机构办了卡,充值8000元,后来用了一年多,前不久这家美容美发店关门了,我的卡里面还有5000多元,现在我也找不到负责人,去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也没有什么好办法,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还能怎么办?”孙女士说,他们建了一个维权群,群里有二三百个市民。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遇到商家‘跑路’或者产生其他纠纷时,应当搜集并固定相应证据,如合同、协议、票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商家协商过程的照片、视频、录音录像等。在与商家协商不成或者相关执法部门无法发挥更好作用的情况下,您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向商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阶段还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刘宗霖律师表示,市民在进行预付费类消费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小心谨慎的态度。

“在充值前实地考察店铺环境、口碑、营业执照及店铺租赁期限等,不轻信商家的单方面宣传、承诺,尽量选择市场规模大、口碑较好的商家。办卡充值属于预付费服务,购买的产品留存于店铺并未带走,虽然购买越多越便宜,但也要承担相应的‘跑路’风险。不要过分贪求便宜,对明显存在不合理的优惠要提高警惕。”刘律师特别提醒,一定要将所有的内容落实到合同中。“对商家提出的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产品适用范围及赠送礼品等服务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应保留好微信沟通记录等内容,不要轻信销售人员作出的口头承诺。”

合同,是出现纠纷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法院采信的重要证据。结合上午的来电情况,记者梳理出几个典型问答,供市民参考。

问题1:购买的蔬菜运输途中损毁,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刘先生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做蔬菜生意的王先生。前段时间,刘先生经电话联系与王先生达成买卖协议,约定从王先生处购买一批时令蔬菜。达成买卖协议后,刘先生向王先生转账人民币150000元。因双方仅通过电话达成买卖协议,当时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事后,刘先生通过微信通知王先生把货物送到青岛某地。收到信息后的第二天,王先生委托外地某货运公司将蔬菜运输至青岛某地。货运公司的机动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发生火灾,导致该批货物全部被烧毁。刘先生找到王先生,要求对方赔偿货物损失,可王先生称货物是因为货运公司的缘故损毁的,损失应该由货运公司承担。刘先生询问律师,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自己的损失?

律师说法:刘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买卖协议虽然只是通过电话约定的口头协议,但双方在电话中的约定非常明确,且刘先生支付了货款,王先生也发出了货物,这表明双方都有明确的意愿并实际履行了协议,他们之间的口头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采用的是交付转移原则。即在没有约定前提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风险不以其是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前提。蔬菜是在运输途中损毁,并没有交付到刘先生手中,因此该损失应该由王先生承担。王先生应该先行将货款退还给刘先生,然后再找货运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2: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因身体原因能否撤销?

黄先生的父母早已离世,他没有结过婚,没有子女,但有一个“干儿子”小李。黄先生退休后,小李经常来照顾他生活,两人关系就像亲父子。2019年7月,黄先生与小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黄先生将其所有的唯一住房无偿赠与小李,房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赠与人与受赠人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为准,双方就该赠与合同在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同日,在公证处黄先生还订立并公证了遗嘱一份,内容为其去世后,将自有的房屋留给小李所有。公证后,双方并没有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段时间,黄先生在体检过程中被告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花费大额医疗费进行治疗。得知这一噩耗后,黄先生有意卖房治疗延续生命,他询问律师,能否以自身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为由撤销赠与合同?

律师说法: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况。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黄先生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依法不适用任意撤销的规定。法定撤销则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受赠人小李并没有法定撤销所规定的情形,因此也不适合法定撤销。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有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赠与人除了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保护自己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了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享有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黄先生因为突发疾病,导致其生活非常困难,因此有权拒绝履行赠与义务。黄先生需要注意,由于他们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撤销时可能需要经过公证机关的相应程序。

问题3:房屋对外出租,租房合同中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家里有一套房子,现在孩子到外地工作了,想租出去,但是听说租房子也容易发生纠纷,想咨询一下王律师,拟租房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律师说法:首先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来讲,应就房屋的坐落位置租金数额、以及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对于王先生这样的出租人而言,在合同中应该将租房者房屋租金支付不及时,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人不及时腾房以及租赁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等赔偿问题进行约定。对于承租人而言,还应关注出租人是否是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权人,以及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是否有补偿,并且在遇到房屋征收或拆迁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等问题。总之,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就房屋的性质、权属、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以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只有这样,在遇到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提醒,切莫在网上随便找一份合同就打印签字,一定要仔细检查。

问题4:经过培训的宠物狗在宠物店丢失,能否要求赔偿狗的培训费?

去年王女士花费7000元购买了一只宠物狗,购买后将其送至某宠物培训基地培养行为习惯,花费培训费、食宿费等共计25000元。前段时间,王女士因工作出差,不得不将自己的宠物狗临时寄养在附近的宠物店,当时王女士并没有将狗进行过培训的事告诉宠物店。谁知出差过程中,王女士接到宠物店老板电话,告知自己的狗不见了。回来后,王女士和宠物店的人找了很久也没找到。王女士询问律师,自己的狗在寄养期间丢失,能否要求宠物店赔偿狗的培训费用?

律师说法:王女士向宠物店支付服务费用,宠物店提供相应的看管服务,确保宠物的健康与安全,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如今在寄养期间,王女士的宠物狗丢失,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保管物有瑕疵的,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管人;第二,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寄存人违反该两项义务,使保管物本身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王女士当初并没有将狗参加培训的事告诉宠物店,虽然王女士培训狗花费了25000元,但该损失已超出宠物店的正常预期范围,因此王女士要求宠物店全额赔偿培训费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不过考虑到宠物狗经过培训后其本身价值必然得到提升,法院在酌定宠物店赔偿王女士宠物狗丢失而造成的损失时会综合考虑,给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问题5:委托人通过“跳单”拒付中介费是否合理?

小刘是某房产平台公司的工作人员。前段时间,李先生来到公司,称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工作地购买一处房产。小刘接待了李先生,通过交流得知了李先生的需求。小刘多次带李先生看房,在李先生看好一套房子后,小刘又帮着李先生多次与房主沟通协商,最终李先生与房主在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公司作为中介方也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合同同时约定李先生、房主应分别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可没几天,李先生称因某些原因,自己不再需要购买房屋,原合同取消。事后小刘经了解得知,李先生与房主二人又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私下达成交易并将房屋过户。小刘询问律师,委托人“跳单”后私下交易是否可以不支付中介费?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李先生与房主在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刘的公司已为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多项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李先生和房主为了规避或减少向中介人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中介合同中的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然应当承担支付中介报酬的义务。小刘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委托人不认可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问法感悟:

王琎律师:日常工作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通过订立合同进行市场交易、参与民事关系,因此可能会遇到一些合同相关的问题,此时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进行协商,当协商解决不了时,可以选择提交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提醒广大市民,遵守合同约定是契约精神的灵魂,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是对经营主体诚信的底线要求。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合同,恪守承诺,弘扬契约精神,促进公平交易。

刘宗霖律师:合同纠纷是社会上常见的民事案件,合同纠纷往往源于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或一方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纠纷不解决,则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秩序。完善合同管理、明确具体条款、合理设置保障措施,是有效预防合同纠纷发生的有效手段。当纠纷发生时,应优先考虑和解,如无法和解,则可依法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相关案例:购买的抵押车被公安机关扣留, 能否要求卖家返还购车款?

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黑某签订《车辆转押协议》,约定黑某将一辆白色艾力绅轿车转押给于某某,黑某保证该车辆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走私、套牌车辆,是车辆所有权人抵押,如不是车辆所有权人抵押,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与于某某无关,如原车主需要取回车辆,双方协商后应积极配合取回车辆。协议签订后,于某某按照黑某的要求向陈某某支付购车款17万元,黑某、陈某某将案涉车辆当场交付给于某某。

于某某的朋友驾驶该车辆行驶时被警察予以扣留,扣留原因是该车辆系诈骗车辆,导致于某某失去对案涉车辆的占有。后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车辆转押协议》无效,由黑某、陈某某返还购车款17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转押协议”,其实质系车辆买卖。原被告买卖的标的物系合同诈骗案所涉车辆,且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故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因标的物涉及犯罪行为,应属无效。被告黑某、陈某某出售的抵押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进而导致原告于某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增加了交易风险,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原告于某某在与被告黑某、陈某某协商购车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被告方非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对被告是否有案涉车辆处分权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交易的价格向被告购买案涉车辆,原告明知车辆权属存在瑕疵仍支付价款进行购买,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返还购车款的责任。在案涉抵押车辆买卖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反规定、风险操作等不当行为,对于损失的产生均负有过错,故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承担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前,二手车市场仍然存在大量抵押车买卖的现象,抵押车的价格虽然低廉,但是购买抵押车承担的风险巨大,一旦车辆被追回,便会面临钱车两空的尴尬境地。如果明知车辆权属存在瑕疵,依然选择购买,那么应当视为风险自担行为,其损失也必将难以挽回。

法官提醒买受人在二手车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选择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平台,了解车辆真实来源,检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其次要对车辆性能指标进行认真仔细的评估检测,确保车况良好;第三要签订书面的购车合同,明确车辆权属、车况(是否事故车、水淹车、改装车等),保留购车凭证及付款证明,合同签订后还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