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制造、使用烟花爆竹行为

2019-01-25 15:00 新锐大众·海报新闻阅读 (280632) 扫描到手机

       近年来,山东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合法经营企业无事故,但非法生产经营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大众日报·新锐大众记者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和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已下发,全省各级各部门需按要求扎实做好全省烟花爆竹“打非”和旺季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杜绝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据了解,近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了4个督导检查组,分别由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带队,利用3周时间,督导检查了枣庄、潍坊、济宁、日照、临沂、德州、聊城和滨州8个市的21个县(市、区)、33个乡(镇、街)、58个村(居)、23家批发企业、46个零售店(点)、2个基层派出所的烟花爆竹“打非”和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从督查情况看,各市对烟花爆竹“打非”和旺季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从宣传发动、排查整治、执法检查、举报奖励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也有一些非传统烟花爆竹制造县(市、区)及乡(镇、街)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抓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烟花爆竹安全明白纸、举报电话和奖励规定未做到通俗易懂、家喻户晓。一些地方“打非”工作责任划分不明确,没有层层落实责任,基层派出所、安监办、市场监管所和村(居、社区)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未充分调动起来等。一些地方对烟花爆竹典型事故和案件危害和处理结果宣传不到位,警示震慑作用发挥不力。一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安全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等。

  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各级各部门务必要做到追踪溯源,彻底查清非法供应、制作和销售的地下团伙,斩断非法利益链条。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处罚结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公开报道,最大限度发挥其警示震慑作用。

  其中,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实施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和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严厉打击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零售店(点)违反“三严禁”行为和在仓库内拆箱、组装、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闭取缔属于“两关闭”范畴的零售店(点)。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严厉查处无证运输和“一证多运”、“少开多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动同级人民政府科学合理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倡导个人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烟花爆竹制造恶性事件。

  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公安部门通报的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及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市场监管(质监、工商)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市场监管(质监、工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严格追溯相关经营、运输等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不力、失职漏管,导致非法问题突出或造成事故发生的,我省将按照《山东省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严格问责并通报警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