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青岛这些区域拟全面禁放、禁售烟花爆竹,有意见可这样提

2019-02-23 18:01 半岛网阅读 (118999) 扫描到手机

2月22日,青岛市司法局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司法局网站、青岛市公安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市司法局有关人士指出,按照该征求意见稿,相比之前青岛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概括来说,最新的规定、最大的变化就是: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两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爆竹;在上述规定区域内,也不允许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据悉,这一“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引起火灾和伤害事故等反映强烈,要求从严控制燃放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越来越多的城市实施烟花爆竹禁放。

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下同)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下列区域未经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其他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未经批准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重大公共节庆活动需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组织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从重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司法局吁请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3月22日前反馈青岛市司法局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具体联系方式是:一、青岛市司法局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qd.shandong.cn)

二、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29号,邮编266001,联系电话:66571815,邮箱:zazd2dd@163.com)

据介绍,按照立法程序,此次征求社会意见结束后,有关部门将根据公众的意见,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并将提交市政府讨论,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半岛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