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态型”判决具有标本意义

2019-03-14 09:19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30303) 扫描到手机

文/吕也玫

武汉首例还树案判被告补种130棵树,3月12日,植树节当天,司法工作人员专程到事发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朱家湖堤边检查,发现不仅130棵罚种树苗全部成活,受罚者还多种了50棵树苗以示悔意。原来,去年7月底,新洲区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同时责令邱某1年内在朱家湖西边堤坝上补栽130棵树苗,并保证成活。(3月13日《武汉晚报》)

邱某盗伐75棵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这属于数量巨大,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应当判刑。但严惩的目的是什么?不仅是惩罚违法者,更是为了保护森林,保护环境。因而,在惩罚盗伐者时,也要把重点放在保护森林资源上。而今,当地法院本着人性化原则,采取亡羊补牢的做法,判罚其补种树苗,并敦促其保证所补种树苗的成活率。

须知,判罚补种树木,虽然刑法中没有相关条款,但森林法中有,于是,该法院把两部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有机结合而作出判决,既是一种判决的创新,也是以法治手段来修复生态环境,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环境,也能达到执法的真正目的。试想,假如对盗伐者只判刑、罚款,不判其补种树苗,那样虽然惩罚了违法者,但森林资源还是处于毁损状态,同样让人伤心、遗憾。

实行“毁绿补种”的刑事判决,并要保证树苗的成活,这让违法者天天想到自己违法的教训,深刻反省,更能够教育其他公民,不再“毁林毁绿”,从而保护森林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这种判决不仅提供了生态司法的样本,还非常接地气。这一判决既教育了当事人,也惩罚了当事人,还能保障树木不减少,在社会上营造出保护森林的良好氛围,其社会效果远远大于单纯的判刑、罚金,具有标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