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加班费咋算 青岛市人社局:明天不休可拿三倍工资

2019-04-30 07:03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23785) 扫描到手机

制图/徐兴

半岛记者 肖玲玲 报道

本报4月29日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劳动节放假时间为5月1日至5月4日共4天。其中,5月1日(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四)、5月3日(星期五)为调休日、5月4日(星期六)为公休日。考虑到一些企业可能因生产原因,没有办法安排劳动者正常休假,那加班费该怎么算呢?4月29日,青岛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专门对此进行了解读。

根据相关规定,5月1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加班工资,不得以还休和调休为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计算公式: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X÷21.75)×300%。5月2日、5月3日、5月4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应不低于(X÷21.75)×200%×天数。

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青岛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强调,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算法中,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