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生态环境成赔偿选项,为环保助力

2019-06-06 08:57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78202) 扫描到手机

文/李英锋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据介绍,这一规定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赔偿责任方式是公民、企业等提出诉讼请求、相关侵权方承担责任以及法院判决的“法定选项”。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定赔偿选项”,就可以有的放矢地提出诉讼请求,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最高法在“法定赔偿选项”中首次添加“修复生态环境”一项,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这一添加项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更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初衷。这也给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一种新的司法武器,具有非常积极的环保意义和法治意义。

在以往的生态环境保护模式中,生态污染的后果往往由民众承担,善后修复的责任则由政府承担,这样的归责方式并不符合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了政府的负担,不能对污染企业起到必要的惩戒、警示作用,不利于环境保护。修复生态环境成“法定赔偿选项”,给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一条合理、可持续的归责路径,有助于生态环境赔偿落到实处,减轻政府负担,有助于理顺生态保护关系。修复生态环境的成本一般都很高,对污染企业而言则是一种沉重的法律代价,这种代价将倒逼企业或个人增强环保意识、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恪守环保底线,从而在源头上减少与控制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