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C级可取消公积金贷款资格

2019-11-07 07:54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95739)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于红靓 报道

本报11月6日讯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巩固和提升岛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示范城市创建成果,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整体管理水平。

《管理办法》采取信用分级评价、分类监管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单位,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信用主体,根据其信用状况区分认定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并实行不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据介绍,《管理办法》紧密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将不缴欠缴公积金、骗提骗贷公积金、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等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等级分别给予暂停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通报信用主体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等惩戒措施。

缴存职工三个信用等级标准

1、缴存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一)以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二)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三)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四)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三)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3、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二)曾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诉讼的,或因其他诉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三)应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信用评价激励和惩戒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一)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二)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二、评定为B级的信用主体,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惩戒措施。

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1.暂停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2.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3.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1.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2.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3.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三、评定为C级的信用主体,除适用B级信用主体所列惩戒措施外,按其类别还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1.通报严重失信个人所在单位;2.涉及诉讼的,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3.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1.通报严重失信单位所属上级监管部门;2.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