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新区一企业超标排放严重 将面临60万元环保罚款

2020-03-19 17:05 半岛网阅读 (170115)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李晓哲

近日,青岛市政府针对青岛西海岸新区某豆制品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不服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复议,做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该公司因违法排污,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60万元的环保罚款。

2019年7月29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黄岛区昆仑山路某豆制品加工销售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外排废水主要为洗豆泡豆水、豆腐黄浆水以及生产器具、地面清洗水,现场未发现污水处理设备。

而在此之前,执法人员已就该公司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整改要求,企业非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而且仍是继续将生产废水直排。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车间废水排口排出的废水进行取样并制作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被检查单位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经检测,废水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2770mg/L(《GB/T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规定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CODcr最高允许浓度500mg/L),超标严重。8月2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生产废水行为。11月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该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11月28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黄岛罚字〔2019〕1020号),决定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60万元,并送达该公司。

该豆制品加工销售有限公司对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黄岛罚字〔2019〕1020号)的行政行为不服,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审查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等证据,证实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根据法定资质机构测定,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远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阶次,应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黄岛罚字〔2019〕1020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该豆制品加工销售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复议理由不成立。3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青政复决字〔2020〕46号),决定对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