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社局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签电子劳动合同

2020-03-30 07:40 半岛网阅读 (112180)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简介:

劳动者陈某入职某网络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公司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后,经陈某同意与其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各自应行使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三个月之后,陈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裁判结果:

庭审中,陈某认可与公司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事实,但称该劳动合同签订形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形式应以书面订立为准。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该网络公司在与陈某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时,已征求其意见,并向其展示合同文本的可视文档,经陈某个人认证通过后,签署该电子合同,陈某的知情权已得到保障,故该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裁决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所谓书面劳动合同,是不是必须纸质?其实不然。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它们都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都属于书面形式。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关系到双方自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要书面方式,这是生效的要件之一。这并不局限于纸质方式,电子合同也行。并且,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可以防止职工将合同不慎丢失,易于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