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这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2021年1月1日起开始

2020-05-28 10:1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43096) 扫描到手机

大众报业·半岛记者  华敬方

5月27日,半岛记者了解到,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近日正式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即墨区将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潍蓝路(向东)---龙青高速(向南)---鹤山路(向西)---204 国道(向南)---即墨城阳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之内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据了解,在以下场所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燃放将被罚款追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据了解,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即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