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多次违规 被判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20-06-10 23:4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99650)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孙桂东

 根据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人员要确保社区服刑期间遵规遵纪,才能顺利服完刑期。人民检察院有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社区矫正人员高某, 2019年7月29日,因犯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2019年8月12日高某到司法局办理登记手续后,因忙于其它事情去了,未按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发现高某脱管后,立即督促司法局组织查找。在司法局的积极查找下,高某及时到司法所接受了社区矫正。但高某因为自己的轻视法律,脱管长达二十多天,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覃某, 2015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至2018年12月27日。覃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累计长达35天。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2018年11月27日法院依裁定撤销了覃某的缓刑,执行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覃某两人都是对社区服刑不重视,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

检察官提醒

缓刑也是刑罚,社区矫正人员要依法守纪严执行,莫以轻视酿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