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人、逃逸……青岛又有7人被终生禁驾(附名单)

2020-06-12 18:2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71638)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6月12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0年第5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有7人被终生禁驾。这7名驾驶员中,驾龄最短的只有半年,最长的达16年驾龄,还有一人无证。7名驾驶员中有4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另3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案例一: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致两人死亡

2018年6月5日15时5分,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B牌照小型越野客车沿西海岸新区连三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啤酒城停车场西门弯道处驶入人行道,与行人耿某、高某及道路设施相撞,致车辆、道路设施损坏,耿某、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逸后被抓获。后经检测,在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醉酒后发生重大道路事故已构成犯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赵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2019年11月16日6时20分许,徐某驾驶鲁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海岸新区漓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民广场车站路段处,适遇张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其前方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驾车逃离至唐岛湾公园名家艺术馆停车场处弃车逃逸,后于次日投案自首。

徐某疲劳驾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已构成犯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附:青岛市2020年第5批终生禁驾人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