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救助力度 青岛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再升级

2020-07-12 10:4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8498)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岛城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针对市民关注的相关问题,市医保局发布了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改革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答:一是国办30号文件要求。国务院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今年,转发了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计委、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加大救助力度,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

二是市委市政府的施政要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要加大调研力度,完善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实现“让每一位患病的市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治疗,不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目标。

三是“因病致贫”困难居民的实际需求。本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与公平普惠的医疗保障体系紧密衔接,在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形成了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保障体系框架。但从救助效果来看,救助资金面向困难群众的倾斜度不够。医疗救助工作仍存在特困家庭医疗负担过重、覆盖面不够、救助手段滞后的问题。

2、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精准救助、保障有力;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完善后的医疗救助制度与以前医疗救助制度相比有什么主要特点?

答:将现行的《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和《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了整合。具体修改完善内容特点:

一是兜底线,加大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将低保家庭成员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自付费用,经综合救助后的医疗自负比例降至5%;减免低保家庭成员80%的住院押金;将城乡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纳入特殊人员救助范围,在大病医疗救助后,还可以再享受第二次医疗救助;将低保家庭成员的长期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是补短板,扩大救助覆盖面。除原先的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医疗救助之外,将因病致贫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的大学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全覆盖。

三是救急难,完善医疗“紧急特殊救助”程序。中低收入以下的困难家庭成员的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因医疗费用支付过大、无力继续治疗、情况特殊紧急的,实施救助前置。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临时救助备用金,开启救助绿色通道,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4、新医疗救助制度什么时间实施?

答: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5、哪些困难居民,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1)低保家庭成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以下的,单亲和重残(一、二级)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200%以下的。

(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5)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人员。

(6)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青岛户籍在校学生,同时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人员。

6、哪些医疗费用可以得到救助?

答: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门诊大病的医疗自负费用。另外还有低保家庭的普通门诊和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7、低保家庭成员可以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救助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可享受:

一是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二是普通门诊救助。参年度内,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20元。

三是长期医疗护理救助。年度内,在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并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是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五是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减免80%。

六是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在各区(市)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实施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8、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可以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救助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可享受:一是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二是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补助。

9、中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非青岛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救助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可享受住院或门诊大病救助。年度内,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

10、申请办理医疗救助的程序?

答:——2016年1月1日起,我们依托青岛市民政全业务平台和社会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建立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直接即时结算住院、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的医疗救助资金。

(2)城乡低保边缘和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必须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前,先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办理低保边缘和中低收入家庭类别认定手续后,再实施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即时结算服务系统自动保留一年城乡低保边缘和中低收入家庭身份,满一年后身份自动取消。如再次申请救助须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前,经户籍所在地镇(街)、区(市)医保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后,实施救助。

(3)——因患病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即时结算人员,申请办理医疗救助程序:

患者在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结算后,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即时结算的低保家庭由户主向批准低保所在地的镇(街)、其它家庭成员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非青岛户籍人员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镇(街)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填写《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认定审批表》,并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镇(街)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拟救助意见,报区(市)医保部门审批。

11、新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以后,如何精准救助,确保医疗救助的公平公正?

答:为实现“精准救助“的目标,现已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对,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加大对医疗救助费用、程序和效果的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有效使用,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12、案例

(1)高某某,家庭人均月收入320元,属于市北区低保户,2015年9月患肾衰竭住院治疗,医疗总费用15.82万元,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救助后,个人自负1.64万元。2015年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特殊救助”了1.2万元,个人自负0.44万元,占总费用2.78%。新政出台后,可以得到医疗救助1.48万元,个人自负0.16万元,仅占总费用1.01%。

(2)李某某,家庭年人均收入3500元,属于黄岛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2014年9月患白血病住院治疗,医疗总费用25万元,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救助后,个人自负10.45万元。2015年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特殊救助”8.75万元,个人自负1.7万元,占总费用的6.8%。新政出台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9.14万元,个人自负1.31万元,仅占总费用的5.24%。

(3)胡某某,家庭人均年收入8900元,属于城阳区农村中低收入以下困难家庭,2014年患红斑狼疮病住院治疗,医疗总费用33万元,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救助后,个人自负16.65万元,2015年大病医疗“特殊救助”9.86万元,个人自负6.79万元,占总费用的20.57%。新政出台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10.93万元,个人自负5.72万元,占总费用的17.33%。

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5〕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