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幼儿园因物业服务起纠纷 市南法院这样调解

2020-10-09 21:2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5132)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被告青岛某幼儿园自2010年租赁金色海岸小区8号楼下二层网点房(租赁面积为1600㎡)开办幼儿园。在原告青岛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青岛某幼儿园拖欠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69120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交纳,为此,特诉至市南区法院。

在调查过程中,市南区法院人民调解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由来已久,调解难度较大。后人民调解员与法官助理进行沟通,经过查询得知,2015年1月,原告青岛某物业公司曾起诉要求被告青岛某幼儿园支付其欠缴的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案件一),市南区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后,被告上诉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维持原判,案件一目前在执行阶段,被告也未实际履行,且被告称其正在就案件一申请再审。本案中,双方矛盾的焦点仍为被告主体适格问题以及物业费的支付金额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且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在案件一中也并未实际解决,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原被告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南区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与该案承办法官、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小区业委会进行分析讨论,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但鉴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质量瑕疵,应予以部分减免。

人民调解员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在人民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被告同意支付本案物业管理费65000元,并主动履行了之前的生效判决,将往年积欠的物业服务费一并缴纳,且该费用在调解当天全额支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