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渔夫花园酒店采购抗生素鸡蛋、雅美汇医疗美容门诊违规采购药品……11月西海岸已办结食品类案件33件

2020-11-28 13:24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11484) 扫描到手机

青岛渔夫花园酒店采购抗生素鸡蛋、青岛雅美汇医疗美容门诊违规采购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藏马镇王家官庄卫生室卖“过期药”、黄岛区妇幼保健院违规采购猪肉……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0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办结食品类案件共计 33 件,药化类案件4 件,罚没款共计31.92万元。

1.黄岛区味天一品火锅店(郭代光)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拒不改正案:

当事人使用的消毒餐具小碗于2019年10月10日抽检大肠杆菌不合格,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于2020年6月2日抽检大肠杆菌再次不合格。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黄岛区金名家海鲜楼(丁志鹏)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自2020年6月2日购进2.5kg黄瓜作为食品原料。经抽样检验该批黄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0.88元的行政处罚。

3.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小白菜)案:

当事人采购阿维菌素不符合GB2763-2019标准要求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出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普通白菜(小白菜)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刘耀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酱腌菜)案:

当事人刘耀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酱腌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货值较少(80元),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案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法定裁量幅度最低数额40%、即400元的罚款。综上,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

2.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5.青岛顺通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农残超标的黄瓜案:

当事人青岛顺通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从即墨移风市场购进黄瓜35公斤,每公斤2.4元,共计84元,经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提供该批次黄瓜的快检合格证明材料,以及购货方的身份证照片及购货凭据,较好的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时并不知道该批次黄瓜不合格,该行为并非是故意为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6.黄岛区田艺香西点坊经营霉变及包装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田艺香西点坊经营发霉的黑米饼有3个共计4.2元,构成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营包装袋标签内容与食品实际不符的绿豆饼货值金额共计16.99元,构成经营包装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

1.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7.黄岛区乌桂萍餐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案:

6月2日当事人加工3公斤油条,单价是18元/公斤,共计54元,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

1.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青岛闻达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凤凰城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案:

当事人青岛闻达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凤凰城店销售含有脱氢乙酸的馒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9.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鲜鸡蛋案:

当事人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采购含有氟苯尼考的鲜鸡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给与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鸡蛋的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0.黄岛区哈尔博熊啤酒屋(经营者:刘洪利)经营警示标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哈尔博熊啤酒屋(经营者:刘洪利)经营警示标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票据,进货时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能提供抽检批次华楞定精酿黑啤的第三方(安丘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1.王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王健销售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馒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的行政处罚。

12.黄岛区白贵英啤酒大棚餐饮服务部(经营者:白贵英)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白贵英啤酒大棚餐饮服务部(经营者:白贵英)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票据,进货时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能提供抽检批次馒头的第三方(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馒头《检验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3.黄岛区荷塘人家鱼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黄岛区荷塘人家鱼馆从商城早市采购的“鲤鱼(淡水鱼)”,经检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130.66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1.25元整;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规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发现的违法线索移送黄岛区公安局处理。

14.青岛市黄岛区妇幼保健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猪肉案:

当事人青岛市黄岛区妇幼保健院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能够如实提供抽检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提供证据等有关资料充分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5.黄岛区薛艳红干果店(业主:薛艳红)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薛艳红干果店经营的情人梅干果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件,购进票据以及食品的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6.黄岛区泰平巷超市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泰平巷超市经营的绿豆芽经抽检,被判定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购进抽检样品时,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批次绿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7.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帆远程水产品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帆远程水产品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俄罗斯进口预包装鱼子酱,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4罐鱼子酱);

2.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18.黄岛区老屯小厨饺子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黄岛区老屯小厨饺子店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泡豇豆经抽检,被判定为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19.黄岛区江北茶侬茶叶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案:

当事人黄岛区江北茶侬茶叶店经营的海青红茶、海青绿茶经检验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胶南市正鹏茶业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茶叶案:

当事人胶南市正鹏茶业商行销售的散装“正山小种”茶叶标签上的执行标准标注错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茶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标签内容标有“执行标准:GB/T18745”字样的袋装“正山小种”茶叶(净含量225克)4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99元;

3.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21.黄岛区厨之家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韭菜)案:

当事人黄岛区厨之家饭店采购的韭菜经检验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韭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2.黄岛区德永记熏酱小酒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豇豆)案:

当事人黄岛区德永记熏酱小酒家采购的豇豆经检验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豇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3.黄岛区好滋味馒头店三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小饼案:

当事人黄岛区好滋味馒头店三店经营的小饼经检验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小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4.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香油经检验为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24瓶不合格香油;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元;

3、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25.青岛春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驴肉案:

当事人青岛春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生产经营的“不老草飘香驴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外包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26.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敏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敏酒楼(朱德敏)采购的食品原料(芹菜)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7.陈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陈真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8.黄岛区渔人码头家常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渔人码头家常菜馆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鼎丰牌南乳汁”和“好人佳干坛紫菜”加工菜品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过期的食品原料;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9.青岛鑫贵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脆萝卜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脆萝卜经监督抽检污染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和生产商的资质证明,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也能够说明所购产品的来源,且不明知所购进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条件,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0.黄岛区海青富康食品加工厂(经营者:闫凤光)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黄岛区海青富康食品加工厂(经营者:闫凤光)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冰激凌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办法》第五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31.胶南市泊里金源鑫粮油综合商店(姜清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胶南市泊里金源鑫粮油综合商店(姜清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当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当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的行政处罚。

32.李爱芳经营“德国黑金刚”等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当事人李爱芳经营“德国黑金刚”等添加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3.黄岛区泊里汇丰熟食店(丁秀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泊里汇丰熟食店(丁秀敏)经营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的行政处罚。

34.青岛雅美汇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青岛雅美汇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行为,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28元;

3.罚款人民币33984元的行政处罚。

35.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王家官庄卫生室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当事人销售来源不明的脑灵素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处罚。鉴于本案涉案药品(脑灵素片)货值金额仅为12元,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13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吡拉西坦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销售吡拉西坦片时已过期,该产品同时也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药品购入。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项法条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对其经营吡拉西坦片的行为按照经营劣药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法处罚。鉴于本案涉案药品(过期的吡拉西坦片)货值金额仅为16元,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3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决定按货值金额的1倍进行减轻处罚,即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购进脑灵素片和吡拉西坦片时未履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医疗机构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综上,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对当事人作出: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6.于德海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于德海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YALNGR娅兰戈尔”等化妆品的行为,构成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1.67元;

3.罚款人民币32105.01元的行政处罚。

37.青岛雷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案:

当事人青岛雷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SKIN-CAP气雾剂”药品的行为,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225元;

2.罚款人民币48675元的行政处罚。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君莉 西海岸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